公告日期:2023-10-11
证券代码: 873805 证券简称:双达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江苏双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就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制定如下预案:
(一)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在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的前提下,将启动股价稳定方案如下: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二)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增持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增持人员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三)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若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发行人股价之目的,发行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①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资金的总额;②发行人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总股本的2%。
(3)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4)在发行人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发行人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条件下,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单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获得现金分红的10%;(2)单次增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1)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如需),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20%(税前),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的50%(税前)。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在公司领取薪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