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0
证券代码:873936 证券简称:金龙电机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本人作为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通过认真审阅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充分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
经查阅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具体方案的相关内容,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方案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及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及融资规划等情况,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实施战略布局、改善自身资本结构、减少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宜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经审阅相关书面文件,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有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公司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并结合对市场情况的分析,拟定了本次募集资金拟建设投资项目。
经查阅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需对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做出明确决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若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方案经北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并得以实施,
则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经查阅相关书面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该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措施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拟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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