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0
证券代码:873936 证券简称:金龙电机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应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健全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股利分配作出制度安排,确保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进行;
(二)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
(三)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应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且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不违反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二)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三)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监督,当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董事会作出的现金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五)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分红回报的第一个三年计划
公司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之后,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一)公司实施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在下列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公司必须进行年度现金分红,且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指公司弥补亏损、扣除法定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的 10%:
(1)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
(2)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3)公司有相应的货币资金,能够满足现金分红需要;
(4)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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