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0
公告编号:2024-034
证券代码:873936 证券简称:金龙电机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下相应约束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鉴于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就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一、公司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回购方案如下:
公司董事会将在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最终认定当日进行公告,并于 10 个
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按照本次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公告编号:2024-034
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达,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本人/本企业保证金龙股份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本企业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本企业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利用在公司的控股地位,促成公司及时依法回购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按照本次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上述承诺为本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达,本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履行法定职责,促使公司依法回购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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