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0
证券代码:873936 证券简称:金龙电机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
及其它方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公司不得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非法人单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批准,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
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董事会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六条 公司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
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对担保事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申请担保单位的基本资料;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姓名;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申请担保相关的合同等;
(六)能够用于反担保的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如适用);
(七)其他说明申请担保单位资信情况的资料。
财务部审查后应提出担保业务评估报告,并经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
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本公司财务部及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同意并公告(如有必要)。
第八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除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外的其它
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中,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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