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0
证券代码:873936 证券简称:金龙电机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北交
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用途使用管理与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缴款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按
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
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
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公司已在股票发行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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