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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10 18:53:15 股吧网页版
金龙电机: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0


公告编号:2024-047

证券代码:873936 证券简称:金龙电机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

公告编号:2024-047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议
案。

第四条 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在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
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
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第七条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第八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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