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0
证券代码:873936 证券简称:金龙电机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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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全
体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防止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下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主要股东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主要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主要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主要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各种款项;公司为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公司为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代偿债务;主要股东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公司提供给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使用资金;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之间
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范主要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进行决策和实施。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公司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应加强和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风险,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向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
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由公司为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得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主要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不得委托主要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不得为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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