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0
证券代码:873936 证券简称:金龙电机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其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
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任免,可由审计委
员会委员兼任。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理管理等
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审计部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编制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制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公司内部控制监督评价体系;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三)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体系;
(四)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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