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0
证券代码:873936 证券简称:金龙电机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公平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对公司在北交所挂牌的股票
的信息披露、停复牌、终止及重新挂牌以及公司并购重组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信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前述重大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符合第二章至第三章规定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办理信息披露等事项由双人操作,设置经办与复核人员,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复核人员,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复核,确保信息披露文件、报备文件、公告类别、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北交所报备并披露,发
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导致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空缺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八条 公司关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应当根据《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的规定向北交所完成公司关键人员信息报备、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报备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填报,已申报信息发生变化的,相关主体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后 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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