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0
证券代码:873936 证券简称:金龙电机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保密工作,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直接负责人。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
务等信息或者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风险事项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内部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
关联自然人);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信息时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
情形时,内部人员知悉后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保密。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控股子公司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
(四)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的此类交易行为,仍包括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监管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内部人员应及时履行报告及保密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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