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07
证券代码:874095 证券简称:圣泰材料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河北圣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制度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方”)占用河北圣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公司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公司关联方使用,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
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
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实施与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五)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部
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及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按季度编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
本制度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前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
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应切实履行防止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发生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其社会公众股东利益
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公司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公司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其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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