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07
证券代码:874095 证券简称:圣泰材料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河北圣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圣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
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4.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 项、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应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决策权限与程序
第七条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且超过3,000 万元的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且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由董事会批准,但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 万元的交易事
项,以及与关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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