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07
证券代码:874095 证券简称:圣泰材料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河北圣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圣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规定的暂缓及豁免情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
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五条 公司依据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审核程序
第六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分)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以暂缓、豁免事项时,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登记审批表》(附件 1)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分)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出具《保密承诺函》(附件 2),并严格按照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分)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相关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市场传闻。
第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三条 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况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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