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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0 15:41:51 股吧网页版
百菲乳业: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百菲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 录

一、关于历史沿革及控股股东前次挂牌 ...... 4
二、关于业务合规性 ...... 23
三、关于业务模式及食品安全 ...... 40
四、关于销售与采购 ...... 63
五、其他事项 ......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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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百菲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01F20231787-3 号

致:广西百菲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本所已于2024年2月2日出具了德恒01F20231787-1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广西百菲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鉴于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收到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出具的《关于广西百菲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中要求本所律师发表明确法律意见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查验,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百菲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更新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说明之外,《法律意见》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定义和术语与《法律意见》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一)》如下:

一、关于历史沿革及控股股东前次挂牌

(1)申报文件及公开信息显示,公司控股股东百菲投资的前身广西百强水牛奶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百强股份,2020 年 5 月更名为广西百菲,证券代码 872841)
曾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主动摘牌。
2020 年 4 月,百菲投资将主营业务转移至公司;2020 年 5 月,百菲投资名称由“广
西百强水牛奶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广西百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由“乳制品、饮料的生产、销售等”变更为“实业投资与企业管理”。(2)公转书披露,李素芹持有强菲投资 0.1144%合伙份额。根据钦州仲裁委员会“(2022)
钦仲案字第 482 号”《裁决书》,裁决李素芹于 2021 年 4 月 1 日从强菲投资退伙、
李素芹协助强菲投资办理退伙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强菲投资已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目前该案件正在执行当中。(3)公司历史上存在非货币出资瑕疵,后进行货币置换。(4)公司历史上存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情形。

请公司:(1)补充说明:①控股股东百菲投资将主营业务转移至公司的原因及对业务的具体影响,本次以公司作为申请挂牌主体的原因;②本次申报披露的信息与前次控股股东申报挂牌及挂牌期间披露的信息一致性;存在差异的,公司应说明差异情况;如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应详细说明差异的具体情况及出现差异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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