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08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之独立董事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后,基于独立判定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之独立董事审核意见
董事会成员中不涉及关联董事,不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收购上海海立电器有限公司25%少数股权有利于提高公司对子公司的决策和投资效率,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评估机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资格,具备充分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性。本次交易采用的评估方法、重要评估假设、计算模型所采用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合理,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的实际情况。本次收购的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进行本次收购。
二、关于补充确认日常关联交易之独立董事审核意见
1、公司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销售、采购交易,属于为保证公司正常经营需求发生的交易,为生产经营所必须,并持续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对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与关联方贸易的定价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体现了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不会损害相关各方及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
2、公司经自查补充确认日常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有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由于《关于补充确认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董事,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
无需回避;本次补充确认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三、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独立董事审核意见
1、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宽公司资本补充渠道。
3、公司就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填补措施,并由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以保证履行,保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公司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编制的《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等相关事项作出了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公司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编制了《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6、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需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驰、严杰、余卓平
2020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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