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4-07 16:28:27 股吧网页版
600619:海立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08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二〇二〇年四月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 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上海海立(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可转债的投资者。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
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
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期可转债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期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
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二)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 A 股股票;

(三)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发行的本期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本期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期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期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当公司提出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期可转债的本息、变更本期可转债的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二)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
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三)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四)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五)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第一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九条 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债券
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的本息;

(三)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