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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7 17:11:34 股吧网页版
锦旅B股: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1-18


关于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在上海国际饭店
九楼国际厅(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170 号)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韩春燕律师、路遥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正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2023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通讯
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并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上以公告
形式刊登了《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及《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

1.2、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
表决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了各股东。

1.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
国际饭店九楼国际厅(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170 号)举行。

2.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7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 2023 年 11 月 17 日的 9:15-15:00。

2.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67,585,50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0.9863%。其中,国有
法人股股东 1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66,556,270 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 50.2098%;外资股股东(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持
有公司股份数为 1,029,239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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