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31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40 号
关于对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B 股证券简称:锦旅 B 股,B
股证券代码:900929;
庄 琦,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28 号)、《关于对庄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29 号)(以下统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度购买结构性存款发生额为 3.35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8.46%,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9.2 条、第 9.9 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庄琦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
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庄琦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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