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08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应及时向监事提供有关文件、信息和其他资料。公司应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以实事求是、诚信勤勉、依法办事的原则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应与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及时沟通情况,就改进完善公司的财务会计等工作提出书面建议。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组成
公司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2 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但因监事会换届任期未满三年或因其他原因辞去监事职务的除外),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但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与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
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五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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