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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8 17:40:15 股吧网页版
汇丽B: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2-19


关于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横
桥路 406 号三楼会议室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韩春燕律师、路遥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正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2023 年 12 月 2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
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
1.2、 经公司股东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临时提案,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于 2023 年
12月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并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023 年 12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
式刊登了《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1.3、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均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决
方式等事项。除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1.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1、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横桥路 406 号三楼会议室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
2.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8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8 日的 9:15-15:00。

2.3、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
代表股份 92,978,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2278%。其中,法
人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 92,978,600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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