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2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解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之外的其他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选聘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刑事处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刑事处罚;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四)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五)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六)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所属子公司开展审计业务,不得擅自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须由公司统一组织选聘。
竞争性谈判,指邀请具备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的项目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邀请选聘,指公司要求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第八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九条 公司按照如下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和调研;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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