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2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均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处为各个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战略委员会选举产生,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该过半数。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该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该过半数。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解散事项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重大业务重组、对外收购、兼并及资产出让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拓展新型市场、新型业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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