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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30 13:21:50 股吧网页版
企业交叉、交替、借调用工……出现劳动纠纷如何维权
来源:上游新闻

  遇上关联企业拆分发放报酬时,工资标准如何计算?关联公司混同用工还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主体如何认定?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联合辖区两级法院,针对近三年多来涉关联企业劳动纠纷存在的突出问题发布典型案例。

  据统计,2021年至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两级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纠纷38929件,审结38290件,其中,受理涉关联企业劳动争议案件4325件,审结4136件。

  经统计分析,在此类纠纷中,部分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降低劳动用工成本、逃避用人单位责任,通过交叉、交替、借调等形式将劳动者安排到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中工作,导致劳动关系的用人主体不确定、劳动报酬的支付主体与社会保险的缴纳主体交叉混同,最终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

  遇上关联企业拆分发放报酬时

  工资标准如何认定

  2019年9月,罗某入职了一家物流公司。2021年4月底,物流公司向罗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当天,双方办理离职工作交接。

  2019年10月至2021年5月期间,除2019年11月的工资、2020年和2021年的奖金是由物流公司发放外,其余每月中旬,均由物流公司、另一家钢材公司共同向罗某发放工资。物流公司累计为罗某缴纳社会保险20个月。

  罗某起诉认为,物流公司、钢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两公司将自己的工资进行拆分发放,要求将钢材公司向其支付的工资计入到物流公司应发放的工资中,并以此计算物流公司应支付的2019年至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5000元。

  市一中法院经二审认为,钢材公司与物流公司存在关联性,并由两公司对罗某的月工资进行拆分发放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从工资发放方式及时间看,除2019年11月外,均由两公司向罗某发放工资;除2020年3月外,两公司向罗某支付工资均系同一天,间隔时间接近,支付方式稳定,两公司的开户行亦一致。

  从物流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来看,计算单照片载明金额是由该两公司支付的工资流水合并计算得来,且物流公司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罗某举示的证据证明前述两公司存在股东交叉持股、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的关系。从钢材公司的陈述看,虽然举示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拟证明其与罗某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其并非是代物流公司向罗某支付部分工资,但罗某否认向其提供劳动,且钢材公司亦未举示罗某提供劳动的证据,故钢材公司的意见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遂判决物流公司向罗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269.98元。

  法官说法>>

  在审判实务中不难发现,有些关联公司采取把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各类补贴等拆分开来,由多家关联企业各发放一部分的方式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此时,对于劳动者实际报酬金额的确定,不能仅仅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银行流水等证据来认定,还应综合其他相关企业通过银行代发、微信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发放金额的总和来计算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并以此作为计算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等款项的基数。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还不签订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支付二倍工资

  2021年12月,向某某通过招聘,进入长寿某产业园项目担任土建预算员。向某某与某建设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约定,实习期工资为4000元,转正后购买社保,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向某某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一工程公司项目专户代发,某劳务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分别作为扣缴义务人为向某某申报纳税,向某某同时接受某劳务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的工作安排。

  向某某离职后,以欠付工资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由某建设公司支付向某某欠付的工资3494.25元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368元。

  某建设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认为向某某的工作内容属于某劳务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与其无关,故诉请法院判令其不应支付向某某工资及二倍工资差额共计23862.25元。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设公司与某劳务公司在股东、业务内容、公司员工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属关联公司。

  两公司均在同一工程项目承包劳务,结合向某某的入职及履职事实,向某某的工作内容涉及两公司的劳务项目,同时接受两公司的工作安排及管理,两公司分别为向某某申报纳税,应认定为混同用工,其与两公司之间存在人格、组织、身份的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

  在两公司均未与向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向某某对劳动关系确认及责任承担主体享有选择权。遂判决某建设公司支付向某某工资3494.25元,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368元。

  法官说法>>

  关联公司通常在投资或控制主体上具有人身或利益上的一致性。关联公司混同用工但均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及责任承担主体享有选择权。

  劳动者根据自身的工作内容、接受管理的主体等事实,选择其中的关联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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