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5-04 17:54:20 股吧网页版
全国股转公司强化新三板投资者开户风险管理:严查非法机构诱导“一人公司”非法开户
来源:中国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日前从券商处独家获悉,近日,全国股转公司向券商下发通知,要求券商进一步加强新三板投资者开户险提示。

  据悉,近期,全国股转公司接到投资者举报,部分非法机构诱导投资者通过“一人公司”形式开立新三板账户并参与交易,导致投资者蒙受损失。股转公司要求各券商在投资者申请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时,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验等相关信息,评估投资者的险承受能力和险识别能力。

  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如投资者以“一人公司”身份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各券商需有针对性地开展险揭示和投教知识普及等工作,重点向投资者宣传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知识,充分揭示挂牌公司股票交易险,引导投资者审慎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如发现“一人公司”存在集中开户可能涉嫌非法中介情形的,券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上报线索,并做好险提示工作。

  据法律人士介绍,现行公司法下(2018年修正)“一人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的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即将施行的新公司法第92、第112条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公司”具有设立条件低、简便快捷、公司管理结构精简、管理效率高、公司利益矛盾小、一人股东有较大控制决策权、商业秘密较好保护等优点,但也容易出现一人股东利用“一人公司”独立法律人格谋取私利的情况。当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混同时,不仅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一人公司”股东也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为防止一人股东独断专行,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我国现行公司法(包括新修正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严格规定,尤其是从举证责任倒置角度出发敦促“一人公司”的股东遵守公司法相关规定,若一人股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独立时,法律推定一人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一人公司人格被否认,一人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