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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8 07:50:30 股吧网页版
黑龙江进一步规范研学旅行服务企业的管理
来源:界面新闻

  黑龙江省日前印发《黑龙江省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提出,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实施评估考核、动态管理,存在未受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1年内组织研学活动少于500人次等行为的企业(机构),将被给予黄牌警示,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经营;线路和课程不规范,经责令整改后仍不合格、有效投诉超过5例或满意度低于85%的,将被勒令退出,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黑龙江省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我省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的管理工作,促进研学旅行安全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学旅行,是指以中小学生为主体对象,以集体旅行生活为载体,以提升学生素质为教学目的,依托旅游吸引物等社会资源,进行体验式教育和研究性学习的一种教育旅游活动。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是指与研学旅行活动主办方、供应方签订合同,提供研学旅行服务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或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研学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教育等相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遴选条件

  第四条参加遴选的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独立企业法人单位,并具有旅游或研学旅行相关经营范围。申报单位应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二)申报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含),场所自有或者租赁期限不少于2年(含)。旅行社须符合《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规范》(LB/T004-2013)、《旅行社服务通则》(GB/T31385-2015)要求。

  (三)申报单位产权明晰、资产优良,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能够承受市场风险,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及研学旅行相关险种。旅行社责任险单次事故赔付限额应不低于1000万元,单人单次赔付限额应不低于60万元。

  (四)申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有完善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处置突发、紧急事件的办法措施和经验,连续3年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罚款以上行政处罚记录、不良诚信记录、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五)申报单位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设有研学旅行的专业部门、专业师资及管理队伍。配置研学管理人员、安全员、研学旅行指导师(安全员需取得安全部门认可的安全员证书,研学旅行指导师需取得人社部门认可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研学旅行指导师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未开展前,需经行政机关、教育机构或有培训资质的相关单位规范培训,培训内容符合研学旅行课程方向,学时达到40学时及以上且具有实际操作经验,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等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从业人员应具有应急救护的基本常识和基本技能,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六)申报单位能够独立或联合研学基(营)地、学校提供研学旅行线路和课程,符合《研学旅行服务规范》(LB/T054-2016)要求,能够对研学旅行及研学课程运行全过程实行规范管理、全面监督和持续改进。

  (七)申报单位有3次(含)以上承接政府相关部门、教育机构等100人以上青少年团体活动(最近1次不超过1年)或承接中小学生研学活动100人以上的工作经验。

  (八)申报单位有投诉处理制度,明确投诉处理程序和时限,公开投诉电话、邮箱并确定专职人员处理相关事宜,有投诉信息档案和回访制度。

  (九)申报单位应与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并已向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报备,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签订旅游包车合同。驾驶员应具有5年以上驾龄,无饮酒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以及无致人死亡或2人及以上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十)申报单位应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市(地)级以上研学基(营)地签订研学旅行服务合同,并有研学基(营)地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照资料,切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十一)申报单位按要求履行税收、统计等法定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查询的上一年度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含)以上。

  (十二)申报单位研学旅行业务相关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

  第三章遴选程序

  第五条省级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遴选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主申报

  凡符合条件的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按照自愿原则进行自主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表;

  2.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3.申报单位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申报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5.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经有资质会计事务所审计);

  6.申报单位研学旅行指导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安全员证书、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

  7.申报单位承接政府相关部门、教育机构等青少年团体活动或承接中小学生研学活动案例佐证资料;

  8.申报单位研学旅行业务部门员工资料,连续半年以上社保缴纳记录证明(从社保服务平台下载后加盖公章);

  9.申报单位3年内无罚款以上行政处罚、不在经营异常名录、不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纳税信用等级证明;

  10.申报单位的研学旅行线路、课程等资料;

  11.申报单位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市(地)级以上研学基(营)地签订的研学旅行服务合同,并提供研学基(营)地合法有效的相关证照资料;

  12.申报单位购买的责任险及其他保险资料;

  13.申报单位与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签订的研学旅行包车合同及驾驶员资料、证明;

  14.申报单位研学旅行部门体系架构及管理制度;

  15.申报单位研学旅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及操作手册、产品安全评估制度及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演练资料等)、服务保障流程、标准控制规范;

  16.申报单位投诉处理制度;

  17.申报单位研学旅行服务质量与安全保障承诺书;

  18.申报单位研学旅行业务相关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19.其他相关资料。

  (二)考评审核

  1.报名初审:由各申报单位自主申报,各市(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资质、材料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流程进行评审。

  第一阶段,材料复核。对初审后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予以退回,不再进行评审。

  第二阶段,实地考察。由专家评审组(或根据实际委托各市(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复核通过后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打分,主要考核申报单位的综合实力、研学能力、制度建设、安全管理、员工队伍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阶段,陈述答辩。组织申报单位进行陈述答辩与模拟演示,主要考核申报单位的研学业务发展情况、专业队伍建设情况、成功案例介绍及研学旅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研学组织现场模拟演示等。

  第四阶段,综合评审。将申报单位实地考察和陈述答辩分别按60%和40%的比例进行综合排名,综合得分85分(含)以上列入拟入选名单。

  (三)公示认定

  对拟入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期满且无异议的,对社会进行公告。

  第六条省级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遴选原则上每2年组织开展1次,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组织进行复核,对新申报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进行遴选。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规范企业管理。

  (一)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要依法依规经营,确保企业达到并保持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基本条件规定,优质高效安全服务中小学生研学旅行。

  (二)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要组建研学旅行运营管理专业部门,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完备管理制度,聘用正式员工管理运营研学旅行业务,组织员工每年度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并建立员工培训档案,逐步提升员工研学旅行业务能力。

  (三)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不得委托或接受未进入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名录的企业(机构)委托开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业务,不得以出租出借方式开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业务。

  (四)鼓励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聘请离退休老干部、老军人、科学家、大国工匠、非遗传承人等群体参与研学旅行,为青少年学生讲述历史,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思想教育,提高综合素质,弘扬正能量。

  第八条规范合同履约。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承办研学旅行活动前须与主办方、供应方签订研学旅行服务合同,明确权责,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研学旅行服务合同,鼓励三方在研学平台签订电子合同。

  第九条规范服务行为。

  (一)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应按照《研学旅行服务规范》(LB/T054-2016)等相关行业标准提供研学旅行服务,且研学旅行服务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定期对参与研学旅行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

  (二)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须选择符合资质的供应商、合作商订购餐饮、住宿、交通、装备等产品和服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三)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开展研学旅行业务要配备相应数量的管理人员、安全员、导游员、医护人员,至少3名研学旅行指导师,并确保以上从业人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每年通过继续教育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组织研学旅行团队每一团组(原则上不超过50人)需要配备1名研学旅行指导师、1名安全员、1名带队教师(可协调主办方配备)。研学旅行团队需要配备医护人员。团队人员较多的,研学旅行指导师、安全员可与签订合作协议的研学基(营)地调剂使用,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与研学基(营)地需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边界及责任。

  第十条规范服务流程。

  (一)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承办研学旅行活动行前须主动配合主办方开展行前教育,做好充分的行前准备。

  (二)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承办研学旅行活动行中要全面做好行程规划、行程对接、行程管理、行程服务。

  1.与主办方、供应方签订合作协议时明确各方对研学旅行要求标准、行程计划及管理与责任边界,选择经文化和旅游、教育等行政部门认定的研学基(营)地开展合作,协同主办方对研学基(营)地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存在问题及隐患及时向主办方反馈。

  2.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不得擅自改变行程,未经主办方允许不得组织到非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学基(营)地或其他场所开展研学旅行活动。

  3.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要认真做好行程中餐饮、用车、住宿、研学场所等全链条的对接、管理、服务,全过程实施安全监管,协同研学基(营)地提高研学课程质量,确保行程安全有序。

  (三)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承办研学旅行活动行后要开展服务质量、课程质量等多维度评价,建立评价机制,形成评价记录,促进研学旅行质量提升。

  第十一条规范台账管理。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应建立全过程研学旅行台账,在研学平台建档填报备查。

  第十二条规范宣传招徕。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宣传招徕中的研学旅行线路、课程内容、研学基(营)地、研学旅行指导师配备情况,以及行程、交通、住宿、餐饮、装备等安排、标准等内容,必须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可复核查证,严禁用夸大、模糊、偷换概念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三条规范安全管理。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构建全程安全防控机制。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应当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当存在安全隐患、恶劣天气等情况时,严禁组织学生前往。明确研学团队交通、住宿、餐饮等方面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人及职责分工,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及突发事件应急演练。通过行前说明会、安全卡片、行程中强化提示等多种有效方式向研学团队持续开展安全教育,确保研学旅行活动安全有序。

  第五章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资格有效期间,实施评估考核,动态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黄牌警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移出推荐目录,暂停资格,经整改合格后恢复。

  (一)运行不规范,有效投诉超过3例或满意度低于90%但高于85%;

  (二)未受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1年内组织研学活动的中小学生数量少于500人次的;

  (三)线路和课程不规范,不能满足研学需要的;

  (四)未按照要求进行全过程研学旅行台账管理,在研学平台建档填报不全的;

  (五)基本条件达不到要求标准的(不含予以退出情形);

  (六)其他经综合评估认定应予以警示整改的。

  第十五条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资格有效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企业停止运营6个月以上或被列为异常经营名录的或失去相应经营资质的;

  (二)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不力,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服务质量投诉的;

  (三)线路和课程不规范,经责令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有效投诉超过5例或满意度低于85%的或被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公布投诉量排名等负面名单的;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六)弄虚作假获得入选资格的;

  (七)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不规范造成一定损失并侵犯学生权益的;

  (八)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九)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十)委托或接受未进入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名录的企业委托开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业务,或以出租出借方式开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业务的;

  (十一)主动申请退出的;

  (十二)其他经综合评估认定应退出名录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市(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开展服务本辖区的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遴选,并向省文化和旅游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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