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5-22 19:16:50 股吧网页版
海关总署答每经问:为国内商品尤其是国产货物向国际邮轮供应提供便利 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5月22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情况。

  去年9月国际邮轮复航后,全年中外旅客运输量达10.7万余人次;今年仅一季度就已超19万人次,呈现快速恢复和增长态势。《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健全适应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的制度规范,鼓励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保护国际邮轮经营者、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近年来,海关在国际邮轮监管,特别是在物资补给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从海关监管创新角度,《规定》有哪些针对性的规范?

  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负责人刘洋在回答《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上述提问时表示,增设了邮轮直供物资的供船方式,对于供应国际邮轮商业运营所需的食品等,企业均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邮轮直供物资方式一站式办理通关手续。

  逐步解决国际邮轮靠港补给过程中的难题

  刘洋表示,为了支持我国邮轮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海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建立健全供船物资的分类管理措施,逐步解决国际邮轮靠港补给过程中的难题,包括货物要能报关上船,首先解决申报问题。第一个,增设了邮轮直供物资的供船方式,对于供应国际邮轮商业运营所需的食品、销售用品、酒店用品、演艺道具等,企业均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邮轮直供物资方式一站式办理通关手续。

  第二,为国内商品尤其是国产货物向国际邮轮供应提供便利。供应国际邮轮的我国境内物资,物资供应企业可以根据货物实际用途,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或者作为进出境运输工具物料供船,同时,海关对于按照邮轮直供物资方式申报出口的符合条件的国内商品,可在口岸海关实施出口申报前监管,进一步降低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刘洋表示,第三,海关是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在这次制度中依法落实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监管要求,更加明确了企业在货物供给方面的主体责任,明确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的物资属于国家限制出境的,应当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出境的,不得向国际邮轮补给。

  明确国际邮轮起卸物资属于国家限制进境的,按照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的,不得起卸至我国境内。“从这三个方面逐步明确了相关制度,解决企业在补给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经营主体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通关手续

  《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介绍,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关于适用对象。遵循国民待遇原则,明确航行国际航线的外国籍邮轮和中国籍邮轮在停靠我国港口期间获得其运营所需的物资及相关服务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二是关于工作要求。《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健全适应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的制度规范,鼓励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保护国际邮轮经营者、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规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工作的信息共享、协同配合、服务保障。

  三是关于畅通物资供应补给。《规定》要求推进国际邮轮靠港补给配套设施建设,创新管理模式,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靠港补给物资实行分类管理,完善不同种类物资的通关、仓储等管理措施,推动国际邮轮物资供应保障中心建设等。同时对补给保税油、岸电、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免税烟草制品、常用低危物资等作了规定。

  四是关于通关便利化措施。在对“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提出原则性要求的同时,规定了若干具体措施,如经营主体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通关手续等。

  五是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在鼓励国际邮轮靠港补给,保护国际邮轮经营者、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规定国际邮轮经营者、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本规定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