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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7 17:21:39 股吧网页版
恶势力嫌犯被侦查人员殴打 遭受饥饿、疲劳讯问 最高检披露:追究2名侦查人员刑事责任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共5件,分别为尹某某等人诈骗立案监督案,郭某甲、林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立案监督案,刘甲、刘乙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活动监督案,付某盗窃侦查活动监督案,曾某甲等人故意伤害纠正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侦查监督案。

  其中“刘甲、刘乙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活动监督案”案件明确,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侦查活动合法性的审查和监督,排除非法证据后,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但证据不够确实、充分,证据链条不完整的,检察机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另一则“付某盗窃侦查活动监督案”明确,办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加强对侦查活动合法性和认罪认罚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监督,防止出现违背意愿的认罪认罚。

  殴打及饥饿、疲劳审讯恶势力犯罪嫌疑人

  2名警察因刑讯逼供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检披露,2013年至2018年间,刘甲、刘乙分别纠集卢某某等人,在实施“套路贷”及高利放贷过程中,形成两个恶势力犯罪集团,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地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9年4月12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5月至6月间,先后对刘甲、刘乙、卢某某等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8月至10月间,先后对刘甲、刘乙等人提请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9年10月,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卢某某供述前后矛盾,遂要求其说明理由,卢某某长时间沉默不语。后经检察官释法说理、耐心沟通,卢某某反映其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曾遭受殴打及饥饿、疲劳讯问。

  针对发现的侦查违法线索,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根据卢某某反映的遭受殴打的时间、地点,调取并审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相应时段的录音录像,发现部分关键时段录像缺失。二是调取并审查全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录音录像,经与传讯通知书、讯问笔录进行比对,发现侦查人员存在较长时间内对犯罪嫌疑人连续疲劳讯问情况,违反了讯问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休息时间的法律规定,并有违法使用戒具等情形。三是逐一讯问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详细了解饮食、休息等情况,刘甲、刘乙等人均反映存在长时间未保障必要饮食和休息等违法情形,发现有个别犯罪嫌疑人因长期未获得休息、饮食保障,身体健康状况受到严重影响。

  经调查核实,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严重违法,涉嫌刑讯逼供,依法应予以监督纠正:一是就疲劳审讯、饥饿审讯、违法使用戒具、连续传唤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等问题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当面向公安机关通报发现的问题,督促公安机关予以整改。二是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及时更换侦查人员,重新开展相关侦查取证工作。三是将侦查人员涉嫌刑讯逼供的线索材料移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并提出初步研判和分析意见。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法律规定,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侦查人员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采取了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以及饥饿、疲劳审讯等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侦查活动严重违法,依法排除了刘甲、刘乙、卢某某等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所作的有罪供述,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

  非法证据排除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刘甲、刘乙等人涉嫌犯罪,但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侦查取证。为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开展了自行补充侦查,重点围绕非法证据所涉及的案件事实,重新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询问了被害人,核实了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以亲历性审查确保案件事实认定客观准确。同时,就证明恶势力犯罪集团危害性特征等问题,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补充收集固定证据50余份。

  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构成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寻衅滋事罪,分别对刘甲、刘乙、卢某某等多人提起公诉,全案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0月30日,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甲、刘乙、卢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被告人均未上诉。对本案中发现的刑讯逼供犯罪线索,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提起公诉,2名侦查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情不严重,赔钱就可以回家”

  男子被错抓后认罪

  另一则案件中,付某,男,2000年3月出生,无业。2019年11月10日6时许,被害人时某某放在某快餐店收银台的一部手机被盗,价值1722元。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接被害人报案后,于当日以“时某某被盗窃案”立案侦查。经调取快餐店监控视频发现,一用餐男子在店内盗窃手机后进入附近一网吧上网至11时,登记身份信息为“付某”。

  2020年5月8日晚,付某在绵阳市一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当日接受讯问时表示认罪认罚。5月9日,付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6月15日,公安机关以付某涉嫌盗窃罪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在案有付某有罪供述、上网登记身份证信息、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明付某有盗窃嫌疑。2020年6月22日,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对付某进行第一次讯问时,付某也表示认罪认罚,并于次日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但同时,在案证据也存在疑点,如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中犯罪嫌疑人头戴帽子、面部特征不清晰,体型与付某存在一定差异;付某关于在案发快餐店购买的食物种类、所盗手机摆放位置以及是否处于充电状态等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不一致等。此外,付某还在讯问后多次以电话形式向承办检察官了解被定罪处罚的法律后果,表现不同于一般的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

  针对上述问题,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于6月24日再次讯问付某,在重新核实作案细节的同时,详细向其释明了盗窃犯罪的刑罚责任、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经释法说理,付某改变了原有罪供述,称其未实施盗窃行为,案发时自己不在案发城市,且曾经丢失过身份证;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系在侦查人员称其不认罪将被关押,以及“事情不严重、赔钱就可以回家”的诱导下,按照侦查人员出示的快餐店监控视频供述了“盗窃”“销赃”的全部过程,有罪供述不真实,认罪认罚非自愿。综合在案证据,涪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付某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侦查人员可能存在未客观、全面收集、调取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证据的情形。

  围绕问题线索,涪城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了调查核实、督促取证工作。一是经询问本案侦查人员、查阅案卷材料、调取执法记录影像资料发现,该案侦查人员根据网吧登录的身份信息认定案件系付某所为,未采信付某所作无罪辩解,未依法全面收集调取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二是经查看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发现视频清晰度较差,不具备比对、辨认条件,而犯罪嫌疑人使用付某身份证件的网吧监控视频因时间久远已被覆盖无法调取,认定犯罪嫌疑人系付某的客观性证据仅有其身份证登录信息,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三是针对付某的无罪辩解,公安机关按照检察机关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要求,调取了付某手机定位、骑行记录、其亲属及同事的证人证言,证实案发时段付某在眉山市,不在案发的绵阳市;调取了付某出行记录,通过大数据查询比对后证实案发前后付某无乘坐动车、火车、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出行记录;核查了户证办理系统,证实付某曾于2016年10月、2018年6月两次因身份证丢失补换身份证。

  综合调查核实情况以及其他在案证据材料,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查明,在案发时段内,付某不在案发城市,盗窃行为非其所为;公安机关仅以网吧登录身份信息认定付某为犯罪嫌疑人错误。2020年7月29日,检察机关依法对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对“时某某被盗窃案”继续侦查。8月6日,就侦查人员未收集调取明显可以收集调取的无罪证据等怠于侦查行为,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将涉嫌失职的案件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收到监督纠正意见后,公安机关书面回复了整改落实情况,对本案中存在的侦查活动违法问题启动倒查问责程序,依纪依规对涉案侦查人员作出处理。同时,为规范刑事案件内部监督审核机制,公安机关还专门制定了《刑事案件审核运行规程》。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也在总结本案办理经验基础上,制定了《认罪认罚案件证据细节审查制度》,细化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加强和规范侦查活动监督,建立健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防错纠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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