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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9 13:22:20 股吧网页版
香港发布氢能经济策略,2025年将立法配合发展
来源:界面新闻

  6月17日,香港政府发布《氢能发展策略》(简称《策略》),提出一系列措施,包括今年投入运作全港首个公众加氢站、启动氢能洗街车试验计划、2027年前实现港九新界均设有加氢基础设施等。

  2022年,港府成立了由10多个政策局及专业部门组成的氢能源跨部门工作小组,并同意了开展14个试验项目,包括跨境运氢、供氢设施、交通、工地及偏远地区氢能应用等。工作小组同时制订了在香港氢能应用的暂行标准。

  香港率先在交通领域探索氢能应用。14个试验项目中,氢能巴士已经投入服务,本地第一个公众加氢站也在建设中,预期今年可以投入运作。除此之外,3辆氢燃料电池洗街车的试验计划、港铁公司以非载客形式测试氢能源有轨电车的计划,也预计在今年内启动。

  香港环境及生态局局长谢展寰在发布会上表示,按照氢能策略,政府明年上半年会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法例建议,为规管用作或拟用作燃料的氢气的生产、储存、运送、供应和使用提供法律基础,并在2027年或之前,拟备适用于香港的氢能标准认证。

  但更具体的商业化时间表和应用比重并未设置。谢展寰认为,“我们也要考虑到,相对其他零碳或低碳燃料,绿氢在价格上的竞争力仍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今天在制订策略上需要为氢能未来发展的规模和速度保留一定的弹性,以免经济效益跟不上。”

  立法配合发展

  氢具有高能效低污染的特点,可作为运输工具、供暖设备和发电设施等的燃料,被视为21世纪最具发展潜力的清洁能源。多国纷纷将发展氢能提升为国家战略层面,包括日本、美国、德国等。

  但香港的法律框架限制了氢能的推广。目前,香港尚未有专门的法例来规管氢气作为燃料的安全使用,由于缺乏全面的法例监管使用,导致在香港进行氢能应用的研究及试验有一定困难。在香港《危险品条例》(第295章)中,氢气被归类为规管的危险品,也导致氢能巴士及车辆未能通过行车隧道。

  《策略》指出,需要建立一个清晰、透明且可持续的氧燃料安全监管机制和法律框架,以确保氢燃料在本地未来应用的安全性,这涉及对氢气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进行全面评估和风险管理。此外,亦需要就其日常运作建立全面而且有效的监管模式,以及时检测和应用其潜在的安全风险。

  谢展寰表示,计划明年上半年向立法会提交《气体安全条例》修订建议,将用作或拟用作燃料的氢气纳入其中;立法会明年应能完成修例,为允许氢能巴士驶进隧道等范畴松绑。并计划在2027年前拟备适用于香港发展情况的氢能标准认证模式。

  此外,也将设立一条专门规管氢能作为燃料的新附属法例,规管的范围包括氢燃料供应链、加氢站及氢燃料车辆的燃料系统、维修人员及工场的安全,将氢燃料车辆及维修工场的实务守则、加氢站的实务守则,以及氢能装置定量风险评估的应用指引纳入法律框架之中。

  商业化路径仍不明朗

  香港发展氢能的商业化路径仍不明朗,率先探索的领域是公共交通。

  港府在去年的财政预算案就提出,在新能源运输基金下预留2亿元,与专营巴士公司合作,在今年开展氢能双层巴士及重型车辆试验。根据规划,香港要在2027年底前投入约700辆电动巴士和约3000辆电动出租车。

  今年2月,香港首辆双层氢能巴士正式投入服务,这是香港历史上首次有氢能车辆在路面载客行驶。

  这辆巴士由福建汽车生产商威驰腾设计及建造,被香港城巴公司购入。城巴公司方面表示,初期每日提供6至8个班次,下阶段将持续扩展服务范围,延伸至九龙核心地区。

  而在氢能策略发布的背景下,城巴发言人提到,正计划安排氢能巴士于未来数星期内首次行驶过海路线。

  公交车之外,首批3辆氢燃料电池洗地车也将于今年之内开始为期18个月的运作试验。香港铁路有限公司也将于年内以非载客形式测试氢能源有轨电车。

  氢能洗街车每次输入20公斤燃料可供车辆行驶300至400公里。谢展寰指出,试验计划希望可以测试氢能汽车在港使用的情况,如成本、维修上是否需要其他配套。

  除了交通运输,《策略》亦勾勒出移动机械和低碳发电两大潜在应用,但并未有明确的落地时间表或商业路径。

  谢展寰表示,暂时没有为氢能使用比例设目标,因为暂时未知其成本效率,现时先订立相关法规以及配套设施,通过不同试验计划,研究在什么范畴使用更具成本效益,再扩大应用规模。

  成本是发展氢能的一大门槛。例如香港引入的首台氢能巴士零售价高达800万元,相较于电能巴士,成本增加了4成。

  谢展寰指,氢能应用在国际上仍然处于发展初期,未来发展的规模和速度需视乎其经济效益会否高于其他绿色低碳技术:“现时由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绿氢供应量很少,相对于灰氢,成本也高出很多。虽然绿氢和相关产品的成本随着用量会逐渐下降,但其他绿色低碳技术的成本也在下降中,往后绿氢在成本上能否有优势,目前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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