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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0 21:35:19 股吧网页版
深圳为科研活动戴上“诚信紧箍咒” “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直接生成申报材料”属失信行为
来源:读创

  深圳市将进一步念好科技创新“诚信紧箍咒”,规范科研领域诚信管理。深圳市科技创新局日前起草了《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对外征求公众意见。

  规范科研领域诚信管理是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的重要一环,早在2020年12月出台的《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就明确了科研诚信管理机制、科研失信行为的认定、科研失信行为的惩戒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了各类主体的职责、违规行为的界定、规范处理尺度和处理流程,为统一依法依规开展违规处理提供基本遵循。

  伴随科技创新环境的变化,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为进一步适应科研诚信管理实践发展,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建设,深圳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面临着更新要求。

  重点修订三大方面

  6月20日,记者从深圳市科技创新局获悉,此次《办法》重点在三方面进行了修订。

  首先是建立健全科研信用信息数据库,对申报单位、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员、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相关责任主体参与科研活动全过程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和评价。设立科研信用等级,具体划分为A、B、C、D四级,鼓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对科研信用等级评定为优秀信用(A级)的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激励措施,可以优先提供科研创新便利。

  其次结合香港及国际惯例,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探索构建河套特色科研诚信监督体系。新增对区级科技行政部门、科技创新法人单位建立科研诚信工作体系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紧跟科技发展,明确“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直接生成申报材料”属于失信行为,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在发生经营异常、停业、破产等导致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已不具备履行科技计划项目能力情况下,未承担项目管理和研发主体责任而产生不良后果的失信责任。

  《办法》还进一步细化了信用修复规定,参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建立完善科研信用修复和动态调整机制。处理对象在惩戒期内通过履行义务、积极整改,弥补损失等取得显著成效,或者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经主管部门审定,可减少惩戒期限或者将其移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未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惩戒期满后自动恢复信用并移出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这些“失信行为”将会被处罚

  记者从《办法》中获悉,共有十六类行为被界定为失信行为。

  当中包括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资质认定、奖励、荣誉、职务、承担资格或中介服务资格等;研究内容未有深化及延展、重复提供使用发票等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直接生成申报材料,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未经他人同意而署他人姓名,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结论;咨询评审专家违反评审咨询规范纪律,擅离职守或无正当理由缺席评审咨询工作;对其他专家施加影响或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其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违反科技伦理规范,谎报研究对象,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规定等。

  一旦存在上述失信行为,主管部门将根据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记录为一般失信(C级)或严重失信(D级)。两者均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其中对科研信用等级评定为严重失信(D级)的主体,单独或合并给予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科技计划项目,解除相关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收回结余资金和利息,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一定期限内不受理失信主体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科技业务申请,不推荐申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广东省科技奖,停止失信主体参与主管部门负责的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咨询、评审、验收、专项审计等服务资格。同步开展联合惩戒;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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