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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1 13:23:50 股吧网页版
如何避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空转?纳入考核评价、严肃追责问责
来源:南方都市报

  为了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日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出台,将于8月1日落地实施。

 

  6月21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条例》有关情况。

  会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彭新民表示,《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填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空白,标志着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内容比较完备、制度比较健全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条例》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了一次全面升级。”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已经实施了8年,我认为,《条例》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了一次全面升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总监许新建说道。

  据许新建介绍,《条例》的“全面升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审查范围更加全面。此前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这次《条例》在前期基础上进一步扩充了审查的范围,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起草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时也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因为法律立法的权限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则在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条例》将起草阶段的法律、地方性法规也纳入了公平竞争审查范围,这样就做到了审查范围的全覆盖。

  第二,审查机制更加健全。《条例》明确了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职责做了规定,确立权责明晰的审查工作机制。在之前由起草单位进行自我审查的基础上,这次《条例》建立了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会同审查工作机制,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为各地结合实际进行创新预留了空间,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审查标准更加优化。《条例》坚持了问题导向,进一步优化了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四类审查标准,使之更具针对性和指引性,并严格限定了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这样就加强了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等其他政策的统筹和协调。

  第四,监督保障更加有力。《条例》专章规定了监督保障措施,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监督保障,不仅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制度、举报处理制度、督查制度,还规定了约谈等处置措施和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形成了全方位的监督保障工作机制,显著提高了制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确保制度能够落地见效。

如何保证审查的科学公正?听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意见

  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时,审查机制如何运转?如何保证审查结论公正科学?

  “审查机制的设置实际上关系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最后能不能落到实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司长周智高说道。

  据周智高介绍,《条例》就此从多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首先,由谁来审。《条例》分三种情形作出规定:第一,如果是由一个部门来出台的政策措施,那么就由起草单位来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二,如果是由多个部门一起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就要由牵头的起草单位来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三,如果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这种就要由本级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来会同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通过全方位来确定审查的主体,压实审查的责任,确保审查工作能够落实。

  其次,什么时候审。按照《条例》的规定,公平竞争审查要在政策措施的起草阶段完成,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的预防功能,切实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另外一方面,也可以由审查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具体的审查时间,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怎么审。《条例》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审查标准,起草单位要对照这些审查标准,认真评估政策措施对公平竞争的影响。同时,为了确保审查结论的客观和准确,《条例》还要求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时候,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如果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还要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在审查结束后,起草单位还要作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如果是适用例外规定的,还要在审查结论中进行详细地说明。

  不仅如此,在起草阶段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之外,《条例》还系统规定了监督保障的措施。比如在保障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力量,将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的预算。在监督方面,《条例》对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的抽查、举报、督查等一些机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样通过内部审查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来保证审查的质量,确保《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如何避免制度空转?纳入考核评价机制、严肃追责问责

  可以看到,《条例》延续了政策措施起草单位的自我审查模式。在此情形下《条例》能起到多大作用?企业如何反映破坏公平竞争环境的政策措施?相关政策制定者又会受到怎样的处理?

  周智高表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覆盖范围很广,涉及政策措施数量非常庞大,在这种情况下,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进行自我审查,具有现实可行性,而且也有利于发挥起草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政策措施的及时性。与此同时,也要防止起草单位在审查过程中走形式,让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空转,削弱政策效果。

  为此,《条例》主要从主要四个方面做出重点制度安排。

  第一,通过严格的工作监督来推动落实。《条例》建立了包括抽查、督查等在内的较为系统的监督机制,比如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抽查,如果发现违反《条例》要求的政策措施要督促整改。还明确了国务院会定期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情况开展督查,督促地方严格落实《条例》的要求。

  第二,通过有效的考核评价来推动落实。《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到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把激励和约束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增强各级行政机关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三,通过全面的社会监督来推动落实。《条例》明确对于有关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且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市场监管总局也将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切实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回应企业关切。此外,希望广大新闻媒体加强监督,及时向反映有关情况,促进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得到及时纠治。

  最后,通过严肃的追责问责来推动落实。《条例》建立了约谈机制,规定起草单位如果未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市场监管部门督促仍未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条例》也明确了法律责任,对未依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管部门也将认真落实《条例》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加强行纪衔接,推动《条例》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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