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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2 20:29:59 股吧网页版
广州男子忘记月保续费被要求按临停交近4000元!律师分析
来源:南方都市报

  近日,市民郭先生向南都记者反映,去年,他在广州沙太南路天虹健康产业园停车场按月保标准连续缴费9个月,今年3月23日月保到期,“没人提醒我续费”,5月初被告知按临停收费,需缴费近4000元。对此,涉事停车场方回应称,公示牌已提醒车主关注微信公众号,月保到期公众号会提醒缴费,经协商后同意为其优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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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车场入口处的公示牌。

  月保到期后未缴费需支付天价停车费

  “平时按月缴费是600元;一次性缴费6个月,优惠价400元/月”,郭先生自称为了节省停车费,将车辆停放在广州沙太南路天虹健康产业园的停车场,并一次性缴费6个月。在6个月的月保到期后,又一次性续3个月的月保,按优惠价450元/月缴费。

  郭先生和停车场工作人员加微信后,扫码支付,“没有票据和签订月保协议”。由于年后很少用车,郭先生将车辆一直停放在停车场,在3月23日月保到期后,他自称忘记续费了,“没人提醒我续费”,他在此期间未收到来自停车场的缴费电话或者短信通知。

  5月初,郭先生去停车场取车时,被停车场要求按临停每天60多元收费。相关负责人称其月保到期后已经一个多月未续费,按照停车场的公示牌要求,需要他按照临保收费,并表示停车场通过公示牌已告知车主关注某微信号,车主月保快到期时,微信号会自动提醒,但郭先生未按要求关注微信号。

  “没有人通知我关注微信号”,郭先生称未注意到公示牌要求关注微信号的内容,拒绝按临保缴高昂停车费,车子无法从停车场取出。目前按临保收费的话,他累计需要缴费近4000元。郭先生就此事向12345投诉,相关工作人员介入协调,停车场同意对其收费优惠处理。

  律师:双方均有过错应协商解决

  天虹健康产业园停车场相关负责人回应,在停车场入口处挂有公示牌要求车主关注微信公众号绑定车牌,月保快到期微信号会进行提醒,“这里有几百多台车,我们没办法挨个电话通知”,并表示,“这么多车主,只有他一个人没关注微信号”。车主缴费后,可以向停车场索要电子发票,月保协议暂时没法提供,主要是管理的车辆太多,“做不到都签协议”。

  经双方协商后,停车场已经同意为郭先生减免部分费用,郭先生目前拖欠两个多月停车费,需要按照涨价后的月保650元缴纳3个月,共计1950元,或是按临停费用打5折,按照32元/天收费。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成洪表示,郭先生办理了月保,对自己的合同期就有注意义务,郭先生入场停车,经常经过入口处,都没注意到公示信息,对自己权利关注不够;另外,车场月保到期,停车场对车主也有提醒义务,提示其办理续保或离场。虽然停车场管理车的数量较多,通过微信号通知续保信息存在合理性,但对于一些长期未缴费也未出场的客户,停车场应及时做出提醒,避免客户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非任由不管,因此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现双方通过协商,停车场做出让步,为其减免部分费用,这是化解矛盾、减少成本的好方法。”

  他指出,现实中很多法律关系其实并不需要签订合同,可以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双方的合同关系,这有利于达成交易,减少交易成本。很多纠纷就是管理不够细致或者对自己的权利不够关注而引起的。

  “书面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没有书面合同不等于双方没有成立合同关系,双方还是存在事实合同的。”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蔡佳峻同样认为,合同的成立只需要要约和承诺之间达成一致意思,则可表示合同成立。刚开始郭先生和停车场达成一致表示月保续费9个月,那么合同已成立并履行。

  蔡佳峻表示,合同履行到期后,作为车主,没有尽到自己的付费义务;作为停车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另外,停车费调价属于变更合同内容,需要与合同相对方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变更,单方调价对合同相对方无法生效。故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公平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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