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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5 13:24:10 股吧网页版
男顾客伸腿“碰”倒饭店老板娘致十级残疾,只因对方不给自己拿酒
来源:周到 作者:姚沁艺

  男顾客用餐时去吧台拿酒,突然伸出腿“碰”了饭店老板娘,老板娘摔倒在地,后经鉴定为十级残疾。老板娘于是将顾客诉至上海的法院,要求赔偿。

  顾客为何要用腿“碰”老板娘?又要承担什么责任? 饭店老板娘被顾客突然伸腿碰倒

  饭店老板娘张女士(化名)表示,事发当天,顾客冯先生(化名)在张女士和丈夫经营的饭店用餐。突然,冯先生自行到吧台拿酒后,与张女士嬉笑,并用膝盖顶撞张女士大腿,致张女士摔倒受伤。

  张女士随即至医院接受治疗,并被诊断为腰椎骨折。伤情经鉴定所鉴定,意见为遭受外力作用致腰椎体压缩性骨折,行手术治疗,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十级残疾。

  张女士称,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二十多万元。

  顾客称老板娘不给自己拿酒还开玩笑

  被告顾客冯先生则辩称,首先,张女士作为事发地点饭店的老板娘,不仅未给作为顾客的自己拿酒,还让冯先生自己去拿酒,在冯先生提出为什么不给自己和同伴服务的异议时,张女士还以开玩笑的方式自称是老板娘,怎么能服务,并让冯先生以后到饭店来打工,张女士付冯先生工钱。

  冯先生表示,因当时自己双手均拿着酒瓶,故本能地用腿去碰张女士。其次,张女士当时系处于双腿交缠站立的状态,站姿不稳,且事发时饭店地面比较油腻,上述情况均加重了摔倒的危险性。再次,张女士存在严重的骨质疏松,其自身体质亦是导致其目前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最后,冯先生自称罹患疾病、身体虚弱,其行动较一般人而言更加缓慢,故不存在用腿踢踹张女士的情况,仅仅是用腿轻轻碰了一下张女士。

  法院:判决顾客赔偿2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本次纠纷中被告的责任比例。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事发时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当天中午,顾客冯先生右手拿着两个瓶子出现在画面中;接着,冯先生抬起左腿触碰老板娘张女士右腿部,张女士在被触碰后站立不稳摔倒在地。

  根据上述内容显示,张女士是在冯先生抬腿触碰腿部后摔倒,且从视频中看出冯先生系主动抬腿,故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被告冯先生存在过错。

  针对被告冯先生在答辩时提出的关于原告张女士存在过错的抗辩,法院认为:首先,即使冯先生所称张女士未提供拿酒服务,且在冯先生自行去拿酒后还与冯先生言语开玩笑的事实成立,也不能成为冯先生伸腿去碰张女士的理由。

  • 其次,被告冯先生辩称事发时张女士摔倒处地面油腻,并提供证人证言予以佐证;张女士对于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虽然监控画面中无法看出地面是否存在油腻情况,但根据监控视频显示,饭店服务员经过事发地点时,以及冯先生本人经过事发地点时,均步态正常,故冯先生关于事发地点地面油腻并加重张女士摔倒危险性的抗辩,法院难以采信。

  • 再次,针对冯先生提出的张女士当时是双脚交缠站立存在过错的抗辩,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张女士摔倒前处于正常站立状态。故对于被告冯先生该抗辩,法院难以采信。

  • 最后,被告冯先生提出原告张女士存在骨质疏松加重了损害后果。张女士对于其存在骨质疏松没有异议,但认为骨质疏松并非减轻冯先生责任的理由。

  法院认为骨质疏松属于正常的生理性功能退化,不属于张女士的过错,不能因此减轻被告冯先生的责任。

  综上,法院对于被告冯先生上述抗辩均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冯先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女士赔偿款2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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