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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6 12:19:00 股吧网页版
“零容忍”!刚刚最高法重磅发布 全方位打击财务造假
来源:中国基金报 作者:晨曦

  全方位打击财务造假,新一批典型案例来了!

  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财务造假典型案例。其中包含2个民事案例、3个刑事案例,主要涉及投资者诉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人民法院对于证券发行人、主办券商、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等众多财务造假主体,根据各自过错予以相应刑事与民事打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对财务造假“零容忍”的要求。财务造假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应通过刑事、行政和民事立体追责体系打击治理。

  来看详情——

  全面落实“零容忍”

  民事行政刑事手段并重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人民法院对财务造假案件的妥善审理,关系到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维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职能作用及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价值,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五个财务造假典型案例。这批案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全方位各环节打击财务造假行为,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

  本次选取的典型案例涉及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普通国有公司及私营企业多类主体,造假行为涵盖挂牌公司公开转让、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骗取银行贷款等多个场景。人民法院对于证券发行人、主办券商、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等众多财务造假主体,根据各自过错予以相应刑事与民事打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对财务造假“零容忍”的要求。

  二是惩首恶、打帮凶,坚持“过责相当”原则。

  证券发行企业的大股东和实控人是财务造假的首恶,首先应予以严惩。同时承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怠于履行“看门人”职责,参与或配合财务造假,严重损害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影响了市场投资信心和国家金融安全,也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2中投资者诉中某某股份公司、招某证券公司、瑞某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贯彻“过责相当”原则,合理界定各方注意义务和责任范围,认定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了相应比例连带赔偿责任。“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精准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是民事行政刑事手段并重,形成立体追责体系。

  财务造假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应通过刑事、行政和民事立体追责体系打击治理。本次发布的两个民事、三个刑事案例体现了民事责任与刑事打击的协同,人民法院民事与刑事责任追究,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共同构筑了打击财务造假的立体追责体系。

  案例3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陈某亮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中,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视行业规范要求,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被相关企业用于向银行骗取贷款,造成银行数亿元的经济损失,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最终该事务所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罚金和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民事责任侧重救济受害人、刑事责任侧重震慑违法犯罪,民事案例与刑事案例相配合,可以更好警示相关市场主体,营造崇法守信的市场环境。

  四是积极推进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落实“抓前端、治未病”。

  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企业刑事合规机制,主动参与审前检察机关启动的合规整改,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高质量司法建议书,有效释放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治理效能,法治化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案例5中,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探索完善更加灵活的合规整改模式,简化整改程序、降低成本,激发企业合规整改内生动力,督促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到位。在合规整改基础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被告人适用了缓刑。

  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一(民事):投资者诉昌某股份公司、东某证券公司、大某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证券服务机构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发布不实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过失的,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随着证券服务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服务机构在防范证券欺诈造假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实践中出现部分证券服务机构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存在严重缺陷,核查验证“走过场”,执业报告“量身定制”,形成的专业意见背离执业基本准则等问题。

  本案中,挂牌公司实施财务造假行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为挂牌公司提供保荐承销服务的证券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考虑到承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与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内部人”了解挂牌公司真实财务情况的途径不同,对挂牌公司欺诈造假等行为的主观过错存在差别,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挂牌公司就投资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比例连带责任,既充分体现人民法院落实“零容忍”要求,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又彰显了人民法院在认定证券服务机构责任时坚持“过责相当”,精准追责,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案例二(民事):投资者诉中某某股份公司、招某证券公司、瑞某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案——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未勤勉尽责应承担责任。

  典型意义: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维护证券市场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保荐人、承销商、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作为市场“看门人”,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运行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部分证券服务机构未充分履职尽责,是造成证券虚假陈述等侵害投资者权益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清晰界定证券服务机构责任边界,督促其有效履职,本案明确证券交易中,证券服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应根据其各自的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视其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执业规范等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并区分其所负普通注意义务或特别注意义务而具体判定。

  对于证券服务机构承担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应综合考量其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以及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原因力等因素认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范围。本案判决未受到行政处罚的独立财务顾问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合理界定了各方注意义务标准和法律责任范围,有利于督促形成“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的良好资本市场环境。

  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

  案例三(刑事):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陈某亮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单位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典型意义:审计报告作为评估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依据,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企业和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迅速兴起,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抢占市场、抢夺资源,通过挂靠注册会计师提高资质、从事超过自身执业能力的业务,对被审计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的财务法律风险选择视而不见,甚至不惜以身试法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为部分企业财务造假提供便利。

  本案中,银行贷款审计是对被审计企业是否具备银行要求的贷款条件以及对企业贷款使用情况所开展的专项审计工作,是展示贷款企业经营状况、避免银行发生贷款风险的必要程序,事关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和金融管理秩序的有序运行。

  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承担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本应依法依规开展审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但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视行业规范要求,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被相关企业用于向银行骗取贷款,造成银行数亿元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徐某国、何某正违反执业准则要求,配合被告人陈某亮非法利用其签名和印鉴执行业务,助长行业不良风气。

  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加强对行业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企业公平有序经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案例四(刑事):林某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资产评估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典型意义:资产评估的主要功能是提供价值尺度,为资产交易、资产价值计量和社会管理提供专业价值意见。客观真实的资产评估报告是市场交易的重要依据,促进市场资源配置发挥引导作用,关系交易的公平性和相关市场主体的直接利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资产评估在服务资产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资产评估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评估参考实例选取不当、评估程序缺失、借用评估专业资质等问题,甚至出现委托人严重干预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恶意串通,违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财会监督工作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

  本案中,被告人为满足委托人高额评估结果诉求,在不具备专业资质的情况下,借用其他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违规出具虚增价值的评估报告,致评估标的物被溢价逾100%征收,造成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违规出具虚假报告意见的行为,充分体现了对财会监督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彰显司法护航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坚强决心。

  案例五(刑事):丁某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释放企业刑事合规改革效能助推诉源治理。

  典型意义:积极推进企业刑事合规改革,是人民法院落实“抓前端、治未病”,法治化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抓手。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企业刑事合规的程序和机制,主动参与审前环节由检察机关启动的合规整改,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高质量司法建议书,有效释放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治理效能。

  本案审理中,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探索完善更加灵活便易的合规整改模式,简化整改程序、降低成本,激发企业合规整改的内生动力;完善整改监督评估机制,由县法院建议县第三方管委会组织行政主管部门、专业人员、律师等,进行实地查看、听取整改汇报,督促、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到位,并进行评估验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合规整改基础上,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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