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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8 18:05:00 股吧网页版
一行一局一会,联合公告
来源:中国证券报

  金融监管总局网站6月28日消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

  公告显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

  调整接收办理金融消费者反映投诉事项的职责分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含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的投诉事项,中国人民银行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征信机构的投诉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接收转办证券期货基金业的投诉事项。

  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反映的信访、举报事项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和监管权限分别接收办理。

  公告显示,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充分尊重和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及时稳妥处理与金融消费者的争议纠纷,强化源头治理和溯源整改,不断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消费者反映事项办理工作安排的公告》(2023年第1号)同时废止。

  根据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金融消保局党支部此前撰文称,落实机构改革关于金融消保的工作部署,加快构建“大消保”工作格局。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协同配合,建立责任清晰、高效顺畅的金融消保工作体系,统筹推进金融消保工作。建立与其他部门支持配合机制,强化与司法、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的合作会商。建立总局、监管局、分局、支局金融消保条线上下联动机制,着力加强县域派出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力建设,使县域机构成为了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观察哨”、服务人民群众金融需求的“排头兵”以及向人民群众普及金融惠民政策的“宣传员”。

  健全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积极妥善回应消费者诉求。提升12378热线服务水平,建好用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平台。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投诉事项,强化督查、调查和统计分析,持续做好源头治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建立健全专业高效、便捷利民的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引导督促金融机构全面参与、积极支持行业纠纷调解工作,实现“纠纷不拖延、矛盾不升级、风险不扩散”。

  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切实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并融入产品设计、信息披露、营销服务、争议解决等业务经营各环节、全流程。充分发挥消保审查、监管评价、乱象治理等作用,实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与金融行业和市场发展相互促进、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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