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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9 15:02:49 股吧网页版
会计法修改!重罚财务造假 最高罚10倍
来源:券商中国

  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大幅提高了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以前罚款上限是10万元,现在是违法所得的10倍。对于授意、指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以前罚款上限是5万元,现在是500万元。

  “这次会计法修改有很多引人注意的地方,比如违法所得最多处罚10倍。这具有经济和变革背景的色彩,也是促进会计事业走向更真实的关键性一步,对上市公司主体和会计事务所履行职责上发挥了亡羊补牢的积极作用,期望能有效改善经济活动中财务造假问题。”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授温建宁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

处罚力度大幅提升

  据悉,新修改的会计法将原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原会计法中,同样的违法行为,处理方式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新会计法还将原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会计法对此的处罚是: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新会计法对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大幅度加大了处罚力度,意味着未来财务造假的成本将随着违法所得金额的升高而大幅度增长,能够有效遏制财务造假行为。”

遏制财务造假

  温建宁向记者表示,经济发展的大背景变了,会计法的修改顺理成章,既适应了新时代对会计制度的发展要求,也体现了经济活动对会计准则变革的时代要求。以银行金融供给为主的间接融资,虽然最大限度地开发了土地要素的资源价值,形成了与之相应的会计准则和奖惩措施,但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发展时期,更需要以金融市场为主的直接融资,以便搭建更为有效的“科技立国+金融强国”的新模式,以便形成依靠“举国体制+人民智慧”的动力源,以便建立“市场主体+违法惩戒”的新轨道,很自然地就需要新会计制度服务于新发展要求,形成宽严结合强化违法惩处的新理念。

  据悉,早在今年的4月23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副部长廖岷就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会计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会计监管缺乏有效手段和措施,会计违法案件查处困难、处罚力度偏轻;会计信息失真、缺少内部控制,特别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内部财务审计缺失等会计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此次修改会计法,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着力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会计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为遏制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会计法修正草案加大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与《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的处罚规定相衔接,修正草案规定:一是提高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二是提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三是提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额度作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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