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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30 23:14:59 股吧网页版
消法条例明起施行 对直播带货乱象、电话骚扰、杀熟等问题作了规定
来源:红星资本局

  红星资本局6月30日消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日(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红星资本局了解到,《条例》针对预付式消费、直播带货、电话骚扰、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等消费常见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

  对于预付式消费中的押金问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收取押金的,应当事先与消费者约定退还押金的方式、程序和时限,不得对退还押金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要求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而针对预付式消费中出现了商家停业甚至跑路等问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直播带货方面,《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也即,从明天起,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在带谁的货”问题。

  同时,《条例》第十四条还将直播带货人员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针对电话骚扰问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消费者同意接收商业性信息或者商业性电话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明确、便捷的取消方式。消费者选择取消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

  针对自动续费取消难的问题,《条例》第十条规定,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针对大数据杀熟、差异化营销等问题,《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6月30日,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毛伟律师向红星资本局表示,《条例》主要是为了增强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下同)的可操作性。消法颁布以来,确实给对整个市场起到了很强的规范作用,对保护消费者起到了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市场上出现的种种新的问题,原来的旧问题有的解决了、消失了,有的增强了、变化了。所以这个时候出台实施新的条例,呼应了人民群众的呼声,也为解决各种新型问题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依据。

  毛伟认为,第一,《条例》能强化经营者的义务。“这也和最近最高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能对应得上。经营者要承担更细致更全面的义务。”第二,解决了目前网络消费的一系列问题,例如大数据杀熟,虚假营销等问题,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第三,完善了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对经营者落实首问负责,加强了行政调解,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第四,特别针对预付费消费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规范,规范了整个消费市场,构建了更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总体而言,《条例》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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