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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05 06:19:39 股吧网页版
上海市中小学校外实践教育促进规定(草案)
来源:解放日报

  关于《上海市中小学校外实践教育促进规定(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制定背景

  2018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要把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201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坚持“五育”并举,全面发展素质教育,打造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大课堂。近年来,本市作为国家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积极推进校外实践教育,发挥了引领和示范作用。为进一步构建“校内外育人共同体”,充分发挥校外实践教育对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引领、规范,推动全社会育人资源融通汇聚,为推进与城市定位相匹配、与新时代人才培养需求相适应的校外实践教育提供法治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上海市中小学校外实践教育促进规定(草案)》共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适用范围。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根据育人目标,组织学生在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开展的以提升道德素养、学习素养、体育素养、美育素养、劳动素养为内容的实践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和保障等促进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二)明确工作要求和各方责任。一是明确本市校外实践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学校主导、家庭支持、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二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加强领导,乡镇和街道按照职责推动社区教育与校外实践教育相衔接。三是明确教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实践教育工作;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等相关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校外实践教育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校外实践教育管理和保障工作。四是发挥群团组织和相关社会组织等优势,支持校外实践教育工作。(第三条至第六条)

  (三)明确校外实践教育场所管理机制和相关要求。一是明确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本身承担相关职责的单位发挥示范作用;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积极参与校外实践教育;其他能够为学校提供校外实践教育的场所,拓展相关功能;鼓励社会力量开发校外实践教育场所。二是明确校外实践教育场所结合自身条件和特色,配合学校开发校外实践教育课程资源,优化管理和服务。三是建立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名录制度,实行分级管理。(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四)明确校外实践教育的组织开展。一是明确学校将校外实践教育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实施计划,组织开展校外实践教育。二是明确学校与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加强对接,开发校外实践教育课程。三是明确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安全职责,保障学生活动安全。四是明确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教育情况纳入相关综合素质评价范围。五是鼓励建设智慧场馆和志愿服务。(第八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

  (五)强化支持保障与监督。一是明确加强经费和人员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二是明确家庭支持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教育,共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三是鼓励高等院校等开展理论和应用研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支持校外实践教育。四是加强教育督导、宣传引导和表彰奖励,营造促进校外实践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

  三、关于征求意见的重点

  (一)对鼓励社会力量支持校外实践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校外实践教育场所管理机制和相关要求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校外实践教育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上海市中小学校外实践教育促进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规定草案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www.eastday.com)、新民网(www.xinmin.cn)、上海人大网、“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4年7月4日至7月18日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子邮件:fgwyc@spcsc.sh.cn

  (三)传真:63586499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4年7月4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本市中小学校外实践教育高质量发展,完善校内外协同育人体系,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根据育人目标,组织学生在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开展的以提升道德素养、学习素养、体育素养、美育素养、劳动素养为内容的实践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和保障等促进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作要求)

  本市校外实践教育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学校主导、家庭支持、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发挥实践育人作用,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校外实践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校外实践教育综合协调力度,统筹指导和协调重点工作,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辖区内校外实践教育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社区教育与校外实践教育相衔接,营造支持校外实践教育的环境。

  第五条(部门职责)

  教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外实践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校外实践教育相关规范、标准,建设和管理教育系统校外实践教育资源,指导、监督和管理校外实践教育工作。

  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经济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校外实践教育资源,指导和支持系统内单位参与校外实践教育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国资、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校外实践教育管理和保障工作。

  第六条(群团组织参与)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红十字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校外实践教育工作。

  第七条(区域合作)

  本市应当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和其他省市校外实践教育工作交流合作,推进资源开发共享和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开展校外实践教育。

  第八条(校外实践教育实施计划)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和本市课程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培养目标、发展特色和学生特点,将校外实践教育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实施计划,确定每学年校外实践教育的内容和安排,保障校外实践教育时间,组织开展校外实践教育。

  第九条(校外实践教育场所)

  本市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少科站、青少年活动营地等,应当承担校外实践教育职责,发挥示范作用。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美术馆、图书馆、档案馆、烈士纪念设施等,应当积极参与校外实践教育,为学校开展校外实践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

  其他能够为学校提供校外实践教育的场所,可以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拓展校外实践教育功能。

  本市支持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开发校外实践教育场所。

  第十条(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工作要求)

  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应当结合自身条件和特色,配合学校开发适合不同学段学生的校外实践教育课程资源,配备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优化校外实践教育场所管理和服务,不得开展有损学生身心健康或者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活动。

  鼓励校外实践教育场所提供延时服务、错时服务,满足学生的校外实践教育需求。

  第十一条(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名录)

  本市建立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名录制度,并对名录实行分级管理。

  市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校外实践教育场所评估标准,将符合标准的场所纳入市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市校外实践教育场所评估标准,由市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区教育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参照市校外实践教育场所评估标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区评估标准,确定并公布区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名录。

  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名录应当载明场所名称、地址等内容,便于学校和公众查询。

  第十二条(学校与场所对接)

  学校应当加强与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对接,开发校外实践教育课程,提升校外实践教育质量。

  鼓励学校选择名录内场所开展校外实践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学校跨区域开展校外实践教育。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

  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职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保障学生活动安全;按照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学校应当开展安全教育,加强学生管理,增强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教育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落实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

  校外实践教育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指导监督校外实践教育场所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学生活动评价)

  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教育情况纳入相关综合素质评价范围。

  学校和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客观真实记录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教育情况。

  第十五条(数字赋能)

  鼓励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建设智慧场馆,利用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拓展数字化实践体验场景,推动数字化教育资源开放共享,提高校外实践教育效能。

  第十六条(志愿服务)

  鼓励和支持离退休人员以及文艺、体育、科技工作者等,为校外实践教育提供志愿服务。

  校外实践教育场所根据实际需要招募校外实践教育志愿者,为学生提供讲解、引导等服务。

  教育部门和校外实践教育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校外实践教育志愿服务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十七条(经费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校外实践教育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企业举办的校外实践教育场所职工和紧缺人才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八条(人员保障)

  学校应当将教职工参与校外实践教育的工作情况作为职称评聘、评优评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教育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为校外实践教育从业人员提供职业晋升、学习培训、项目申报和评奖评优等机会。

  第十九条(家庭支持)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学校密切配合,支持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共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专业支持)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校外实践教育的理论和应用研究,提供校外实践教育专业化支撑。

  鼓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发挥专业特长和优势,参与校外实践教育课程资源开发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社会支持)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校外实践教育。社会力量参与校外实践教育的相关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对学校开展校外实践教育实行费用减免。

  第二十二条(教育督导)

  本市应当将校外实践教育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教育督导,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学校落实有关职责。

  第二十三条(宣传引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校外实践教育宣传,引导社会积极参与校外实践教育相关活动,鼓励全社会支持校外实践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校外实践教育公益宣传,营造促进校外实践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十四条(表彰奖励)

  对在校外实践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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