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7-05 16:41:21 股吧网页版
告别“城管”?多地撤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释放哪些信号
来源:澎湃新闻

  近日,由内蒙古赤峰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中心发布在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的一则《注销公告》引发关注。《注销公告》显示,根据《赤峰市机构改革方案》和《赤峰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文件要求,撤销赤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赤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注销后,由赤峰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中心承接其资产和债权债务,并负责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目前,赤峰市住建局官网已查询不到该《注销公告》,澎湃新闻记者致电赤峰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中心,接电人员向记者确认“撤销赤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消息属实。

  “取消城管”系误读

  赤峰市并非首个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调整的城市。

  6月10日,广西北海市政府官网发布《关于停止使用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证的公告》,根据该《公告》,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旅游文体广电、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领域行政执法职责划归相关主管部门承担,不再保留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6月25日,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政府官网发布《甘州区城市管理局关于撤销张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更名的公告》,将张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划入甘州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撤销张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并将甘州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更名为甘州区城市管理局。

  一系列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调整,引起了是否会“取消城管”的讨论。对此,北海市当地工作人员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北海市“取消城管”系误读,原来由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的人员被重新拆分到其他各领域、单位。

  “需要明确的是,各地不是撤销‘城管’,而是‘城管执法局’或‘综合执法局’等执法部门的拆分和重组。考虑到城市管理的需要,城管部门将长期存在,不会撤销。”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马亮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

  城市综合执法面临改革

  过去,为改变多头执法、权限不清、重复处罚等问题,各地开始逐步探索综合执法。

  此次被撤销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于2019年,彼时,根据《北海市机构改革方案》,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旅游文体广电、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11个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整合,组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

  马亮表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过去不少城市探索的改革举措,但是近些年来其成效并不明显,所以改革势在必行。总体来说,呈现两个方向的改革,一方面是从综合到专业,将整合到城管部门的执法力量拆分到各个职能部门,凸显执法的专业性;另一方面是执法资源下沉,强化基层执法能力,使基层可以看得见和管得住。

  张掖将市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划入区一级的甘州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正是执法资源下沉的表现。

  “每个地区因地制宜,并没有统一的方式。”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中国发展研究院副研究员钟辉勇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可以重点关注各地调整方式的差异以及每个地区资产和债权债务、以及各项遗留问题如何妥善处理,“找到调整成本低、效果好的调整方式,未来还可以推广。”

  马亮认为,撤销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说明综合模式在部分城市行不通或水土不服,需要加以调整,更好因地制宜。“不是所有城市都要如此改革,比如超特大城市依然可以探索该模式。”

  强调政府服务

  记者注意到,张掖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划入甘州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后,同时将甘州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更名为甘州区城市管理局。赤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注销后,则由赤峰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中心承接其资产和债权债务,并负责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从名称上看,都淡化了“执法”,强调了“管理”、“服务”。钟辉勇认为,这说明未来更多是从管理的角度,更强调人性化的管理思路。这对改善当地营商环境,凸显地方政府的服务职能都会有帮助。

  “执法处罚不是目的,而是实现城市管理的手段,不能本末倒置。所以,名称上弱化执法而强调管理和服务,意味着要回归城市治理的本源。”马亮说。

  不过,马亮强调,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应注意避免推倒重来、另起炉灶,而是要充分吸收原来综合执法改革的经验教训,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与此同时,也要注意人员科学分流,编制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机构改革的高效协同推进。

  钟辉勇建议,要防止简单“一刀切”的做法。未来的城市管理,可以越来越多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手段,精简成本,提升城市管理效率。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