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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06 11:24:00 股吧网页版
证监会等六部门发声,坚决打击财务造假,查处5起上市公司违法案件
来源:时代周报 作者:梁春富

  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聚焦综合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坚持系统观念,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着力完善监管协同机制,构建综合惩防长效机制。

  证监会表示,《意见》大力提升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打击和防范力度,强化惩防并举、标本兼治,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指明了方向,将有力推动各方进一步严惩财务造假,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面构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新的工作格局,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同一天,证监会网站还发布消息称:近日,证监会严肃查处5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案件。证监会综合违法情节、责任程度等,对ST 特信、*ST 中利、易事特、凯撒同盛等5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大股东占用资金等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

  具体来看,《意见》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包括严肃惩治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虚假信息披露、挪用募集资金和逃废债等行为,严厉打击系统性造假和第三方配合造假,加强对滥用会计政策实施造假的监管,强化对特定领域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

  二是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包括健全线索发现机制,发挥科技手段支撑作用,增强穿透监管能力。加快推进监管转型,完善重大案件调查处罚机制,提高查办质效。深化证券执法与司法机关在信息共享、案件办理、警示教育等方面的协作,提升大案要案查处效率。

  三是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包括加快出台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强化行政追责威慑力。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加强对“关键少数”及构成犯罪配合造假方的刑事追责。完善民事追责支持机制,推动简化登记、诉讼、执行等程序,加强对投资者赔偿救济,提高综合违法成本。

  四是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包括国有资产出资人及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对相关企业实施财务造假及配合造假问题严肃追责并通报反馈。金融监管部门提升协同打击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对财务真实性的关注和审查,加大对函证业务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力度。地方政府将财务真实性作为扶优限劣的重要依据,切实履行因财务造假问题引致风险的属地处置责任。

  五是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造假。包括增强公司治理内生约束,强化审计委员会反舞弊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推动公司内部建立追责机制。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完善资本市场会计、审计相关规则,加强联合惩戒与社会监督。

  监管“长牙带刺”

  7月5日,证监会网站发布消息称:“近日,证监会严肃查处5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对ST特信、*ST中利、易事特、凯撒同盛等5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大股东占用资金等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时代周报记者发现,*ST中利(002309.SZ,即中利集团)于7月5日发布公告,公司近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财务造假、未按规定披露大股东非经营性占资等,公司及实控人王柏兴等合计被罚款3050万元。公司实控人王柏兴还被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根据《处罚决定书》,*ST中利参与专网通信业务并连续多年财务造假,以及金额巨大的非经营性占用和违规担保。

  早年间,中利集团实控人王柏兴与隋田力等人商议确定,以江苏中利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利电子”)为载体筹备开展专网通信业务。2016年至2019年期间,中利电子作为中利集团控股子公司,纳入中利集团合并报表范围,中利电子主要开展生产型专网通信业务。为进一步做大业务规模,2016年起中利集团本部开展了包括生产型和贸易型在内的专网通信业务。

  从查明的情况来看,中利集团和中利电子开展的业务存在严重问题:一是原材料长期普遍存在主材到货不及时、不良品率畸高、主材进价价格过高、各批到货无法匹配等问题。二是生产加工过程简单无实质,旧货新产,产品技术含量低。三是会计处理与生产完全脱节,通过伪造单据进行会计确认,账实严重不符。四是业务模式为以销定产、定采,由中利集团先向供应商支付100%采购款,客户支付5%或10%预付款,完成交货后客户再支付剩余货款。

  经测算,2016年—2020年这五年间,中利集团共计虚增收入约79.58亿元,虚增利润约16.79亿元,各年度虚增的利润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31.07%、102.49%、214.90%、246.08%、1.88%。

  除财务造假外,*ST中利还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问题。

  为缓解财务压力,2018年3月15日起,中利集团实际控制人王柏兴主要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合同或订单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中利集团资金。这一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由王柏兴直接授意中利集团财务副总监、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钱宏燚执行。

  2018年至2021年,王柏兴非经营性占用中利集团资金的实际发生额与披露金额的差额分别为16.35亿元、26.46亿元、15.35元、6.69亿元,分别占当期中利集团披露净资产的18.27%、30.53%、27.28%、37.96%。

  基于上述事项,江苏证监局对*ST中利实际控制人王柏兴处以1500万元罚款。此外,*ST中利以及相关责任人也分别被罚款、警告。

  证监会表示,近期已将ST锦港等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于其他涉嫌犯罪的案件,证监会将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依法从快移送公安机关,坚决刑事追责。对于符合民事追责条件的,将通过支持投服中心采取支持诉讼、代表人诉讼、代位诉讼等一系列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启动民事追责,依法支持投资者诉讼维权。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等行为的立体化追责力度,不断深化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联动,进一步推动形成齐抓共治、有序衔接的监管执法“生态圈”,将“长牙带刺”的监管执法要求落实到位。

  近年来,随着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强监管的趋势明显,尤其是最近陆续出台的新 " 国九条 " 以及资本市场 "1+N" 系列政策文件,强监管、防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主线更加突出。业内人士预计,全面注册制度下,未来监管 " 长牙带刺 " 将成为常态,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券商投行、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都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和更高的合规要求,建议各方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以适应行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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