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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08 21:27:20 股吧网页版
推动严打财务造假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熊锦秋

  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从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等5个方面提出17项具体举措。

  《意见》出台,为做好今后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指明了方向,下一步关键是要抓好贯彻落实。

  首先,应当坚持追“首恶”、打“帮凶”并举。首恶一般为组织实施财务造假的控股股东、实控人,“首恶”具有实施财务造假的主管恶意,从中攫取的利益也最多,追究财务造假主体法律责任,最主要追责目标应是“首恶”。“帮凶”不仅包括参与或协助造假的证券中介机构,更包括配合财务造假的第三方、甚至是专业化配合造假的职业犯罪团伙,要加大对第三方追责力度,让其也付出惨重代价,打消其协助造假后可以事不关己、隔岸观火想法。

  其次,要强化立体化追责。对财务造假,要行政、刑事、民事追责一起上,要充分发挥刑事追责的震慑效应,让造假责任主体牢底坐穿,包括配合造假的第三方;要推动民事追责充分到位,让造假者付出应有的经济代价,提高对投资者赔偿救济水平。

  第三,要强化各方协同。资本市场牵涉方方面面利益,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对于经济社会大局具有重大意义,而财务造假是危害资本市场健康稳定的毒瘤。打击财务造假,需要有关部门加强协同、形成合力,包括在造假线索发现、信息通报、调查取证、联合惩戒都要加强协作,要推动形成联合打击财务造假的协同工作机制。

  相关主体财务造假的主要目的,无非也是为了利益。财务造假本身难以直接获取经济利益,财务造假牟利往往还需要后续的利益输送、高价圈钱、高价减持等运作。打击财务造假,需要与打击追责上市公司利益输送、大股东高价减持等联合行动,要做到对所有违法违规行为全覆盖重拳打击。

  对违法违规主体追究民事赔偿、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经济责任,有些主体可能通过转移财产来予以逃避。为此要严格贯彻落实《意见》提出的“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追回相关财产”等规定,依法依规将违法违规主体攫取的利益追讨回来,要掘地三尺尽可能追回不法财产,不能让相关主体通过违法违规可以获取丝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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