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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08 21:27:20 股吧网页版
首例保代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显示“零容忍”态势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曹中铭

  日前,北京金融法院对某投资机构诉蓝山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书显示,除中介机构以外,保荐代表人也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不仅大幅提高了保代的违规成本,对证券行业从业人员也产生巨大震慑力。

  资料显示,蓝山科技虚假陈述行为总共有四次,分别为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以及2020年精选层挂牌项目申报材料均存在虚假记载。原告某投资机构因受2017年、2018年年报虚假记载影响,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蓝山科技股票,且遭受了损失。因此,蓝山科技须对相关投资机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由于蓝山科技披露2019年年报及2020年精选层挂牌期间,该投资机构并没有买入蓝山科技的股票,而保荐机构与保代只参与了2020年蓝山科技精选层挂牌的项目,因此,即使法院判处保荐机构与保代须承担40%的连带赔偿责任,保荐机构与保代也无须赔偿该投资机构的损失。

  但这不等于说保荐机构与保代就可以平安无事。如果有投资者因蓝山科技精选层挂牌项目交易出现损失,在蓝山科技无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情形下,保荐机构与保代须承担40%的连带赔偿责任。

  一家企业上市或挂牌如果存在虚假记载等方面的问题,由于个人赔付能力有限等方面原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往往是保荐机构、保代等个人承担的责任则会是行政处罚方面的,比如撤销其从业资质等。此次蓝山科技案保荐机构与保代被判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首次出现,个中的积极意义也是不言而喻的。

  保荐机构与保代在企业上市中扮演着“看门人”的角色,其履职情况如何,对于一家企业能否上市,对于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起到关键作用。而之所以会出现多家造假或欺诈发行的企业成功上市,或与保荐机构与保代未勤勉尽责有关,或与保荐机构与保代职业胜任能力不足有关。

  扮演不好“看门人”的角色,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方面,法律也提供了坚定的支持。比如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此,保代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在一个IPO或并购重组项目中,让违规的保代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背后往往会有不可承受之重,毕竟只是个体,特别是在赔偿金额巨大时更是如此。让保代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将使其在执业过程中压力倍增。这无形中将倒逼保代一方面要提高自身的职业胜任能力,另一方面也将倒逼其勤勉尽责。否则,保代不仅可能被撤销从业资质,也可能会付出巨大的赔偿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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