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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09 10:14:11 股吧网页版
断纠纷于诉内,化解多方矛盾 江海法院 一案解防“多案生”
来源:南方日报

  “法官,我们已经顺利拿到自己品牌的商标啦!”近日,当事人将一面刻有“审调结合化纠纷,商标保护促营商”的锦旗送至江海法院,对其知识产权团队提供的优质、高效的维权服务表示感谢。

  断纠纷于诉内,避免了“一案结多案生”。这宗矛盾环环相扣的涉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调解案件,通过成功调解,不仅化解了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更防范了被告提起反诉、第三人向被告提起诉讼的风险。

  ●南方日报记者张泳渝通讯员吴晓琳

  矛盾环环相扣

  此前,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包括商标权)转让合同后,依约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项,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国知局”)递交了涉案商标的转让变更申请。

  两个月后,国知局却向原告发来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原来,国知局分别收到原告以及案外第三人对同一商标的转让申请,无法确认应将商标转让给何方,要求原告在限期内协商撤回一份转让申请,否则两份转让申请均不予通过。

  原告经与被告多次沟通无果后,向江海法院提起诉讼。在得知国知局补正截止期限临近,立案庭法官马上与原告取得联系,帮助原告顺利拿到立案受理通知,并在补正截止期限前提交给国知局,暂时阻止了被告将商标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临近开庭前,被告突然提出反诉,要求解除与原告的商标转让合同。同时,涉案的第三人也提交了相关材料,表示要对涉案商标争夺所有权。

  问题层层化解

  由于案情复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也提出了独立的诉讼主张。如何实质化解三方矛盾,成为了承办法官审理的难题。

  在深入研判案情后,承办法官得知,被告为案涉商标的持有人,原告与第三人的公司均为被告的子公司,三者均在不同的箱包领域经营。后来,被告因公司业务调整,遂与原告及第三人公司调整股权及业务。

  被告认为,案涉商标与原告实际使用的标识不同,于是口头答应把案涉商标转让给第三人。但后来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被告又把案涉商标转让给原告,并约定了相应的对价。原被告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原告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被告把案涉商标在内的其他商标权利证资料交接给原告。

  后来,被告认为转让的价格过低,且此前已口头承诺把案涉商标转让给第三人,于是与第三人优先办理了案涉商标的转让登记手续,才导致本案纠纷。

  “本案涉及三方当事人,商标只有一个,必然最终有一方的诉求落空。案涉商标虽然是被告持有,但也是原告经营多年的核心品牌,如不能顺利转让,可能会导致双方就股权转让合同事项未全部实现而引起根本违约纠纷,一案牵一案。”承办法官认为,“如能就本案当事人的核心矛盾进行调解,解决三方纠纷,才是解决本案的根本办法。”

  在与原被告、第三人沟通后,三方均同意在江海法院的主持下,在原告公司进行三方调解座谈会。

  面对争执局面,承办法官耐心向三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分析事情来龙去脉,从情理、法理的角度向被告做思想工作,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有利案涉商标培育等问题与被告沟通,被告也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最终,被告决定继续履行涉案商标的转让义务,将涉案商标转让给原告,第三人退出涉案商标权的争夺,三方握手言和,本案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原告收到调解书后重新向国知局提交商标转让申请,案涉商标至今也已顺利转让至原告公司。经营了多年的品牌商标终于又回到了自己手上,原告对法院在这过程中的努力和工作表示十分感谢。

  在调解座谈会结束之后,承办法官还向原告了解案涉商标在产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发现原告企业实际使用的标识与案涉商标并不完全一致,特向其强调商标使用要规范,需与获得注册的商标形状保持一致,建议企业及时对案涉商标及其正在使用的标识及时进行补强申请注册,避免因商标使用不规范导致被他人提出“撤三”而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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