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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0 15:17:10 股吧网页版
学者呼吁破除“算法黑箱” 平台绩效考核规则应更公平透明
来源:南方都市报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近日,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和中南大学联合推出的《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4)》一书发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撰写的《202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实施报告》提到,劳动法体系在面对新就业形态等系列问题上稍显不足,有必要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理论进行反思和重构,突破劳动管理关系的局限,确立多层次的劳动权利义务体系,更好地保护平台经济下的劳动者,促进平台经济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数字时代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报酬与平台绩效考核的算法机制紧密相关。”报告认为,为实现劳动报酬的公平定量,需打破数字化绩效考核的“遮蔽效应”,让平台绩效考核规则更公平透明,通过立法手段与监管手段合力破除“算法黑箱”,把算法装进制度的框架。

  “去雇佣化”出现,需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进行重构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报告》认为,劳动法体系在面对新就业形态等系列问题上稍显不足,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直接决定了对劳动者保护的强弱。但是伴随平台经济的发展,“去雇佣化”出现,许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更多地展现出中间形态的特征,并不能简单地肯定或否认其成立传统的劳动关系。面对这种中间形态,传统的劳动关系的认定就显得较为机械。

  谈及解决上述矛盾的方式,《报告》称,目前,我国主要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来处理此种矛盾,但是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典型案例对下级法院的参照作用有限。对典型案例中反映出的立法规则和裁判要点进行归纳总结,整理新就业形态中的普遍适用的问题,进而抽象出一般性的原则,出台新就业形态立法、劳动基准法,是可以探索的规制路径。

  《报告》建议,有必要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理论进行反思和重构,突破劳动管理关系的局限,确立多层次的劳动权利义务体系,更好地保护平台经济下的劳动者,促进平台经济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打破数字化绩效考核的“遮蔽效应”

  当前,数字技术引发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正在改变劳动者的工作方式,在线工作平台的兴起使“零工”模式越发成熟,由此带来雇佣关系的深刻调整,即传统的长期的全日制雇佣关系越来越少,非标准就业、非典型就业越来越多,关于劳动者身份、劳动者职业标准的认定越发重要。

  2023年4月24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苏州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某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指出,高校毕业生毕业前以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向用人单位提供有报酬的劳动,符合劳动关系法律特征的,应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

  法院在该案中表示,人民法院在确认双方法律关系属性时,应以实质要件为判断标准,着重考查入职、劳动管理、薪资发放等实际情况,从事实情况出发,综合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更好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

  “这一案例为类似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提供了典范,对于在劳动法相关规则缺位的情况下劳动者权益的维护而言具有重要意义。”《报告》称。

  在劳动者待遇方面,《报告》提到,2023年,多地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的提高直接影响到加班工资和社保费的计算,促使企业上调基层员工的薪资水平。医疗期工资待遇、停工停产工资等方面也都将受到积极影响,这些规定的出台无疑将推动更加公平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形成。

  值得关注的是,劳动者待遇领域缺乏完整协调的法律体系,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立法随意性较大,相互之间难以形成有效的配合。并且,我国与工资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大多制定于20世纪90年代,对工资等劳动者待遇的定义尚不明确。

  对此,《报告》建议,最根本的解决途径依然是在现有的劳动法中规定工资,明确工资的构成要件,对司法实践作出指引。

  “数字时代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报酬与平台绩效考核的算法机制紧密相关。”报告认为,为实现劳动报酬的公平定量,需打破数字化绩效考核的“遮蔽效应”,让平台绩效考核规则更公平透明,通过立法手段与监管手段合力破除“算法黑箱”,把算法装进制度的框架。

  劳动者休息权救济制度构建应综合考量公平与效率

  随着远程办公的推广,工作时间与个人时间的边界逐渐变得模糊,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无法得到保障。

  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有政协委员提交《关于保障劳动者离线休息权的提案》,呼吁国家层面应确立保护离线休息权的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法律支撑,“离线休息权”也引发广泛探讨。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确把“付出实质性劳动”和“明显占用时间”作为线上隐形加班的认定标准,让在线工作有收益、离线休息有保障。2023年4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论及“隐形加班”,该案系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首次对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进行隐形加班提出相关认定标准的案件,突破了传统认定加班案件中对工作场所固定化、工作时间可量化等的要求。

  《报告》认为,该案体现了对劳动者利用社交媒体加班的认可与尊重,保障了劳动者的“离线权”,让工作和休息的边界“清晰化”,切实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认定劳动者劳动时间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报告》称,单纯以工作时间、内容和程序为形式化的特征来进行加班的认定不符合当前劳动给付形态日益多样化的局面。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工时的缩短和工作班制的灵活化已经成为当前工作时间制度的重要发展趋势。在劳动者休息权救济制度构建中,应当综合考量公平和效率双重维度,兼顾社会发展,强化大局意识,通过司法审判引导各方深化法治意识,为各类市场主体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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