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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1 00:28:21 股吧网页版
广东高院发布司法保障和谐社区建设规范物业服务典型案例 物业单方涨价?法院判定无效
来源: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记者何小敏通讯员曾洁赟刘凯欣)昨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司法保障和谐社区建设规范物业服务典型案例,包括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对业主大会决议提起诉讼、二手房买卖中物业费如何负担、“酬金制”物业费计算、物业公司的聘请与解聘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领域的前沿、热点问题。

  其中,在“某物业公司诉温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导致小区盗窃频发,判决酌情减免业主温某的服务费,促使物业公司提升服务质量。在“某物业公司诉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未经业主大会决议上调物业费收费标准没有法律效力,依法规范物业费调价程序,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物业服务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事关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和社区的和谐稳定。近年来,广东法院坚持“预防为先、非诉挺前、诉讼托底”的纠纷解决思路,多元化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守护人民群众民生福祉。今年1~6月,全省法院新收一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02万件,同比下降14.83%;调解撤诉1.08万件,调解撤诉率同比提升2.81个百分点;成功诉前调解纠纷2.46万件,实现审理一案、化解一片的良好效果。

  典型案例

  业主大会决议聘请新物业,原物业起诉被驳回

  某小区业主大会作出聘请新物业公司的决议后,该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公司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此,前期物业公司主张,业主大会作出上述决议不符合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关于面积和人数比例的规定,起诉请求确认上述决议无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之所以均规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并规范程序,是因为各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业主大会这一组织中享有成员权。对于涉及成员共同利益的事项,需要也应当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决定,以保障该组织内部成员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程序权益不受侵害,并确保该组织对外作出的意思表示不是越权行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不是业主,不是上述民主议定程序规定的保护对象。同时,业主大会作出决议仅是在业主内部形成“意思”,尚未对外作出“表示”。因此,物业公司不受业主大会决议的约束,亦不可能受其侵害或影响而与之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综上,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应予裁定驳回。

  业主大会决议行为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重要方式,当业主大会决议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明确,民主议定程序的保护对象是业主,不包括物业公司。因此,物业公司无权以业主大会作出决定有违民主议定程序为由,起诉请求撤销或者确认无效。本案对维护业主大会决议的效力,保护业主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单方涨价,对业主无效

  开发商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住宅管理费为1.75元/月·平方米,数年后又签订第二份《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住宅管理费按1.80元/月·平方米价格收取。业主陈某对此有异议,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某物业公司遂起诉陈某,请求判令陈某按照1.80元/月·平方米的价格支付物业费。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小区早已建成出售并交付业主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变更属于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未经业主投票通过的提价约定对业主不发生法律效力。某物业公司与开发商自行签订的第二份《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上调物业管理费为1.80元/月·平方米,未经业主大会决议,对业主不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陈某按照1.75元/月·平方米价格支付物业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依法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物业公司与开发商重新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但若未经业主决议程序和法定的调价程序,对业主亦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对于规范物业公司合法调整物业收费标准、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

  小区盗窃频发,法院判决物业管理费下调

  某物业公司为温某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温某称,该物业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存在漏洞导致其家中财产被盗,其至今未收到刑事案件退赔款项,故而拒交物业服务费。某物业公司遂起诉,要求温某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标准支付欠付的物业费。经查明,案涉小区存在盗窃频繁发生的情形,仅罪犯简某、李某就于1个月内在案涉小区连续作案3起。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从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来看,小区存在盗窃频繁发生的情形。由于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未达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导致小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存在严重瑕疵,影响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因此,一审酌定将温某应支付的物业管理费予以下调。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建立完善的门禁制度、安排保安巡逻、安装监控设施等方式,充分履行安全保卫义务,维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于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小区业主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物业服务严重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支持业主关于减免物业费的请求。

  本案有助于督促物业管理公司改善物业管理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实现物业服务的“质价相符”,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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