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7-11 01:08:50 股吧网页版
债券虚假陈述争议典型案例
来源:深圳商报

  某证券公司作为主承销商与某律师事务所、某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就某公司的债券发行进行了尽职调查工作,并在《募集说明书》表示该公司资信状况良好。某机构投资者购入该公司债券,但到期未获兑付。投资者认为前述三家中介机构存在过错,使得案涉债券存在严重虚假陈述情形,遂依据《募集说明书》中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部分中介机构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仲裁庭认为,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关于虚假陈述责任承担的声明构成《募集说明书》的一部分,故中介机构为《募集说明书》的责任主体,仲裁院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管辖权;投资者主张中介机构在债券募集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的,负有初步证明相关事实存在的举证责任,投资者现有证据不足以完成初步举证,驳回投资者该项主张。

  本案是典型的债券发行中投资者要求中介机构承担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此类案件中因中介机构通常具有较强的偿付能力,往往成为投资者的“理想被申请人”。本案中,部分中介机构就发行文件中的仲裁条款对其的约束效力提出了异议,仲裁庭明确了在发行文件中作出承诺的中介机构也受仲裁协议的约束,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中介机构亦对其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行为提出实体抗辩,仲裁庭确定了投资者对中介机构构成虚假陈述负有初步举证责任。证券仲裁具备强专业性,仲裁庭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能够有效兼顾敦促中介机构发挥好“看门人”作用,但不苛责中介机构履行责任边界外义务,有助于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深圳商报记者董芳芳)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