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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1 02:22:30 股吧网页版
程序化交易迎规定!券商可拒绝高频交易中的异常交易行为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朱灯花

  新“国九条”明确提出,要出台程序化交易监管规定,加强对高频量化交易监管。近期,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下称《管理规定》)。

  7月10日,证监会回应称,持续加强程序化交易监测,组织证券交易所研究制定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4类监控指标,于今年4月起开展试运行,并对频繁触发指标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进行督促提醒,促进规范其交易行为。将进一步强化对程序化交易监管的适应性和针对性,降低程序化交易的消极影响,切实维护市场交易公平。

  持续强化交易行为监测监管

  据证监会介绍,今年5月15日,证监会正式发布《管理规定》,明确交易监管、风险防控、系统安全、高频交易特别规定等一系列监管安排。在《管理规定》的监管框架下,指导沪深北交易所制定《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于6月7日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持续加强程序化交易监测,组织证券交易所研究制定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4类监控指标,于今年4月起开展试运行,并对频繁触发指标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进行督促提醒,促进规范其交易行为。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加强与香港方面会商沟通,研究推进北向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落地的方式和路径。

  证监会表示,今年以来,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总体稳中有降,交易行为出现一些积极变化。截至6月末,全市场高频交易账户1600余个,年内下降超过20%,触及异常交易监控标准的行为在过去3个月下降近六成。

  下一步,证监会将深入落实新“国九条”部署要求,坚持趋利避害、突出公平、从严监管、规范发展的原则,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加快推出更多务实举措,进一步强化对程序化交易监管的适应性和针对性,降低程序化交易的消极影响,切实维护市场交易公平。

  具体来看,一是指导证券交易所尽快出台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细化完善具体安排。同时,指导证券交易所评估完善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加强报告信息核查和现场检查力度。二是指导证券交易所尽快公布和实施程序化异常交易监控标准,划定程序化交易监控“红线”,进一步推动程序化交易特别是高频交易降频降速。三是加强与香港方面沟通协调,抓紧制定发布北向资金程序化交易报告指引,对北向投资者适用与境内投资者相同的监管标准。四是明确高频量化交易差异化收费安排。根据申报数量、撤单率等指标,研究明确对高频量化交易额外收取流量费、撤单费等标准,以“增本”促“降速”。五是持续强化交易行为监测监管,对利用程序化交易特别是高频量化交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依法从严打击、严肃查处。

  可拒绝高频异常交易行为

  记者获悉,为配合落实《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中证协组织起草了《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下称《示范文本》),于近日征求券商意见。

  《示范文本》正文共六章25条,主要包括释义、程序化交易报告、交易行为管理、高频交易管理、违约责任、附则等内容,对证券公司和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作出约定。

  《示范文本》提出合规交易要求,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协议的规定,依法合规进行程序化交易,不得影响证券公司及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正常交易秩序,不得利用程序化交易从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示范文本》给出高频交易定义,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频交易:单个账户在单个证券交易所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单个账户在单个证券交易所每日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高频交易额外管控,投资者进行高频交易可能出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公司有权采取拒绝委托、撤销相关申报、暂停提供服务或终止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等措施,并向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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