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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1 13:57:20 股吧网页版
茶饮公司蹭热度卖“苍兰榴离火”饮品判赔60万元
来源:周到 作者:张益维

  借用影视剧中的人物、场景等核心元素,推销自家的产品。这种“蹭热度”的行为,算侵权吗?近日,上海法院公开了这样一起案件。

  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茶饮公司借用影视剧《苍兰诀》中元素,推出了“苍兰榴离火”饮品。发现此事后,《苍兰决》的出品公司起诉了这家茶饮公司,要求其进行赔偿。

  北京爱某科技有限公司系影视剧《苍兰诀》的联合出品方。该剧一经播出即获得广泛关注,其中“苍兰”“东方青苍”“琉璃火”等剧中元素也引发热议,并吸引包括知名茶饮企业在内的多个品牌联名合作。

  上海皮某科技有限公司系茶饮企业,在《苍兰诀》热度期内推出名为“苍兰榴璃火”的饮品,并搭配使用影视剧片尾截图及剧中核心元素制作宣传材料,在线上、线下多个门店和平台推广销售。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片尾截图系从影视剧《苍兰诀》连续画面中分离出的一部分,与视听作品这一整体密不可分,上海皮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截图制作宣传材料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此外,综合考虑影视剧《苍兰诀》的播放量、媒体报道、商业推广及公众关注度等因素,可以认定“苍兰”“东方青苍”“琉璃火”等剧中元素与该剧建立起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可以发挥一定的识别功能,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上海皮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影视剧热度期内使用上述多个元素,存在攀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最终,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上海皮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60万元,并在相关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上海法院指出,影视剧人物名称、场景名称等核心元素,与影视剧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获得独立于其原有文字内容的意义,且能够在特定场景和周期内发挥识别功能的,可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作品权利人挖掘剧集商业潜力等经营行为,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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