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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1 15:56:40 股吧网页版
中医养生馆“改名换姓” 老会员要退款能获法院支持吗?
来源:周到 作者:姚沁艺 卫洁

  上海阿姨在商场逛街时被拉进了一家中医养生馆,多次体验后,经推销陆续充值累计6万余元。谁知养生馆却“改头换面”换了投资人,尽管可以继续对阿姨进行服务,但阿姨却认为服务没有达到宣称的效果,遂将养生馆和现投资人诉至上海虹口法院。现投资人却称,阿姨的费用是交给上一个投资人,所以与自己无关……

  那么,阿姨的诉请,能被支持吗? 中医养生馆改名换姓不认会员退款

  年过花甲的戴阿姨在商场逛街时,遇到了免费足部体验的推销。热情的销售人员称自己来自张氏中医养生馆,可以让戴阿姨免费体验一次足部按摩。

  一番体验之后,戴阿姨当场办理了会员卡,并于当日购买了50次足腿、肩颈按摩服务,之后的一段时间,她一直在该养生馆接受足腿、肩颈按摩服务,并在闲聊中告知技师自己患有高血压等疾病。

  得知这个消息后,张氏中医养生馆的技师宣称可以为戴阿姨治疗高血压等疾病。在技师的宣传下,戴阿姨在店铺内不断升级项目,累积充值,共计消费6万余元,并接受了一位自称是中医医师的技师的针灸治疗。

  之后,张氏中医养生馆的投资人由张某变更为王某,并更名为王氏中医养生馆。投资人变更后,戴阿姨在更名后的王氏中医养生馆消费过一次,却发现服务并没有达到其宣称的治疗疾病的效果,将其告到法院,以养生馆超越经营范围为由要求王氏中医养生馆退费并要求现投资人王某承担补充责任。

  可是,王氏中医养生馆及现投资人王某辩称,原先的投资人张某在收取戴阿姨服务费后,才将店铺转让给自己,戴阿姨的消费与其无关,不同意退费,也不同意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现投资人应当承担责任

  店铺更名及更改投资人后,是否影响其成为系争服务合同的相对人?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戴阿姨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其自始至终系与张氏中医养生馆之间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后张氏中医养生馆经工商主管部门核准更名为王氏中医养生馆,因此,上述合同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理应由更名后的王氏中医养生馆承继。且更名后的王氏中医养生馆还曾向戴阿姨提供过服务。由此,王氏中医养生馆及现投资人王某关于王氏中医养生馆并非合同相对人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无法采纳。

  那么,关于戴阿姨要求退款的主张能否成立呢?法院认为,戴阿姨以王氏中医养生馆不具备相关医疗资质而从事针灸诊疗行为为由要求退费,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佐证。

  对此,本院经审查认为,运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本质上属于医疗行为,相关从业者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要求,否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王氏中医养生馆更名前后均不具备开展相关医疗的专业资质,且其经营范围明确为非医疗、不含诊疗服务,因此,其与戴阿姨之间就针灸部分成立的服务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现投资人王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这一问题,法院认为,王氏中医养生馆系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若王氏中医养生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其投资人王某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故王某应当对王氏中医养生馆的付款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氏中医养生馆向戴阿姨退还服务费,王氏中医养生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王某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氏中医养生馆及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投资人变更等不影响权利义务的承担

  法官介绍,投资人变更、名称变更不影响权利义务的承担。

  消费者在养生会馆进行的是持续性消费,消费期间可能会面临企业更名、经营者变更等问题,要求退费出现找不到主体,退费无门,维权难的情况。本案中,在戴阿姨消费期间,王氏中医养生馆不仅更名,还更换投资人。

  在戴阿姨要求退费之后,现投资人以未收到钱款为由抗辩并非服务合同相对人,但法院判决认定戴阿姨的服务合同关系是与张氏中医养生馆建立的,之后张氏中医养生馆更名为王氏中医养生馆,因此上述合同关系项下的债务应由更名后的王氏中医养生馆承继。若王氏中医养生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现投资人王某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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