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公布
来源:期货日报网
据国家发改委7月11日消息,《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7月5日第1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1日起施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第43号令)同时废止。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规定,价格指数的命名应当符合价格指数所反映市场的状况。冠以“中国”“全国”等字样的价格指数,应当在价格指数编制方案中充分证明,信息采集点覆盖的相应商品或服务市场交易规模在全国市场中的占比,以及该覆盖面能够准确有效地反映全国市场价格情况。冠以区域性名称的,应当在价格指数编制方案中充分证明,信息采集点覆盖的相应商品或服务市场交易规模在该区域市场中的占比,以及该覆盖面能够准确有效地反映该区域市场价格情况。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要求,编制价格指数时,应当尽量使用已完成的交易价格;确有市场交易活跃度低或无实际成交情况时,可以使用合理的询盘、报盘和其他实际市场信息,使用情况应当在指数发布渠道显著位置予以充分披露。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